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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49號
原 告 張家華
被 告 林佳輝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交易字第2018號,經本院裁定改行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13年度交簡字第9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靖茹
法 官 陳盈睿
法 官 李昇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顏督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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