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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侵簡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AB000-A112671(真實姓名年籍、地址均詳卷)
AB000-A112671A(真實姓名年籍、地址均詳卷)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113年度侵簡字第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5條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柏駿 法 官 高思大 法 官 路逸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于娟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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