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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原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雅妃
選任辯護人 翁晨貿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3487、598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丁○○犯如附表一「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
犯罪事實
一、丙○○(代號「A07英雄Alex」)、乙○○(代號「A06發Kevin」)、甲○○(代號「A04小胖Tom」)、詹詠華(暱稱「愛德恩4.0」、「恩恩」,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45342號、113年度偵字第4562號起訴書提起公訴)、「A02阿喜.Tommy」、「A03仔仔David」、「A05風哥Eric」、「A08阿任Peter」、「A10小六Andy」、「B01耀哥」、「B02威哥」、「B03山」、「B04土」、「B05伍」、「B06齊」、「阿喜PC」、「水哥」等人,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共同基於參與犯罪組織、加重詐欺、非法利用他人個人資料之犯意聯絡,丁○○(代號「「A01小玥」)則基於指揮犯罪組織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12年9月初,加入由黃明富(暱稱:「鐵憨憨」、「龍馬精神」、「龍馬」、「精神」,現由本署檢察官另行偵辦中)發起之3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詐欺組織(下稱:本案詐欺組織)。
黃明富先出資供詹詠華承租位於臺中市○○區○○○街00號12樓之2之住處,並購買電腦、行動電話、網路卡等設備,而自112年7月起成立電信詐欺機房。
丙○○、乙○○、丁○○、甲○○、詹詠華、「A02阿喜.Tommy」、「A03仔仔David」、「A05風哥Eric」、「A08阿任Peter」、「A10小六Andy」、「B01耀哥」、「B02威哥」、「B03山」、「B04土」、「B05伍」、「B06齊」、「阿喜PC」等人,則於112年9月6日,以附表二所示之分工方式實行詐欺犯罪。
其等犯罪模式如下:先由「A02阿喜」自以不詳方法取得他人個人資料並分享給本案詐欺組織成員後,再由丙○○、乙○○、丁○○、甲○○等人,非法利用此等個人資料,以電信群呼之方式,聯繫附表三所示之美國及加拿大華人,並依附表二所示之分工模式,由擔任第一線話務手之丙○○、乙○○、丁○○、甲○○、「A05風哥Eric」、「A08阿任Peter」等人佯裝為Rogers電信公司客服人員以及電信公司領導,向各該美國及加拿大地區之華人誆稱:手機有異常發送騷擾簡訊,可能為個資外洩並門號遭盜辦,須向公安報案調查云云,旋即將電話轉接給附表二所示之第二線話務手「B01耀哥」、「B02威哥」、「B03山」、「B04土」、「B05伍」、「B06齊」等人,由第二線話務手「B01耀哥」、「B02威哥」、「B03山」、「B04土」、「B05伍」、「B06齊」等人假冒中國公安局人員受理報案,並佯稱其等身分遭冒用,須向公安局及檢察院報案調查云云,再將電話轉接給附表二所示之不詳第三線話務手,佯裝為檢察官,並對附表三所示之美國及加拿大華人佯稱:需進行資金清查云云,致附表三所示之美國及加拿大華人陷於錯誤,如果依指示匯款給不詳水房成員後,將由水房成員與本案詐欺組織朋分詐欺贓款,且足生損害於附表三所示之美國及加拿大華人,然因附表三所示之被害人尚未受騙上當而詐欺取財未遂。
嗣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於112年9月6日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上開詐欺機房地點執行搜索,扣得附表四所示之物,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移送並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諸被告丁○○對上開犯罪事實坦承不諱,核與共同被告陳修、乙○○在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供述情節與共同被告甲○○在本院準備程序時之供述情節相符;
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品收據、臺中市○區○○○街00號12樓之現場平面圖、扣案被告丁○○筆記型電腦內「2023請假表1.xlsx」檔案列印資料(A、B線人員通話量、送單、請假資料)、「王先生快遞.docx」檔案列印資料(DHL快遞客服與民眾通話)、「xxtenations.docx」檔案列印資料(福州市入出境管理局與民眾通話)、「恩恩小霸王.docx」檔案列印資料(T-mobile電信客服與民眾通話)、「規章.docx」檔案列印資料(集團生活及工作守則)、「加拿大1.docx」檔案列印資料(Rogers電信客服與民眾通話)、扣案同案被告甲○○筆記型電腦內「0727A08-A05領導有效單」錄音譯文(Rogers電信客服與民眾通話)、B13香港廉政公署清查官同意許可證明及律師委任狀(擷取自扣案被告丁○○筆記型電腦內TELEGRAM對話紀錄、扣案被告丁○○IPHONE手機資料(含手機資訊、Bria Mobil帳戶資料、SIP帳號資料及通話紀錄)、臺中市○區○○○街00號12樓現場蒐證及查獲照片、扣案被告丁○○TELEGRAM「本組-干部群」群組對話紀錄、被告丁○○與「進財USCA」TELEGRAM對話紀錄、被告丁○○TELEGRAM語音檔譯文、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查佐112年9月7日職務報告、被告丁○○與「愛德恩4.0」TELEGAM對話紀錄、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查佐112年8月15日偵查報告、詐欺被害人名單、被告丁○○TELEGRAM「打單組送單-討論區」群組對話紀錄、被告丁○○TELEGRAM「本組送單會議點名」群組對話紀錄、手機數位採證報告(集團內部傳遞資料)、被告丁○○TELEGRAM「2樓之3」群組對話紀錄、香港金融管理局取保候審資金封存證明、手機數位採證報告(「林勝雄」與「創意市集」對話紀錄)、手機數位採證報告(「JIM」與「冠良」對話紀錄)、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45342號、113年度偵字第4562號起訴書(詹詠華所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在卷可證;
及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可為佐證;
故被告丁○○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行堪以認定。
二、論罪科刑:㈠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所稱之犯罪組織,係指3人以上,以實施強暴、脅迫、詐欺、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5年有期徒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
而所稱有結構性組織,係指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不以具有名稱、規約、儀式、固定處所、成員持續參與或分工明確為必要,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被告丁○○加入本案電信詐欺機房,擔任據點之指揮工作,並與甲○○、丙○○、乙○○、詹詠華等人以附表二所示之分工方式,以電信群呼方式聯繫附表三之美國及加拿大地區之華人,並假冒電信公司人員行騙,足徵集團內部有分工結構,須投入相當成本及時間始能如此為之,並非僅為立即犯罪目的而隨意組成,屬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屬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所規定之犯罪組織無訛。
又按行為人於參與詐欺犯罪組織之行為繼續中,先後多次為加重詐欺之行為,因參與犯罪組織罪為繼續犯,犯罪一直繼續進行,直至犯罪組織解散,或其脫離犯罪組織時,其犯行始行終結。
故該參與犯罪組織與其後之多次加重詐欺之行為皆有所重合,然因行為人僅為一參與犯罪組織行為,侵害一社會法益,屬單純一罪,應僅就「該案中」與參與犯罪組織罪時間較為密切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罪之想像競合犯,而其他之加重詐欺犯行,祗需單獨論罪科刑即可,無需再另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以避免重複評價。
是如行為人於參與同一詐欺集團之多次加重詐欺行為,因部分犯行發覺在後或偵查階段之先後不同,肇致起訴後分由不同之法官審理,為裨益法院審理範圍明確、便於事實認定,即應以數案中「最先繫屬於法院之案件」為準,以「該案件」中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與參與犯罪組織罪論以想像競合。
縱該首次犯行非屬事實上之首次,亦因參與犯罪組織之繼續行為,已為該案中之首次犯行所包攝,該參與犯罪組織行為之評價已獲滿足,自不再重複於他次詐欺犯行中再次論罪,俾免於過度評價及悖於一事不再理原則。
至於「另案」起訴之他次加重詐欺犯行,縱屬事實上之首次犯行,仍需單獨論以加重詐欺罪,以彰顯刑法對不同被害人財產保護之完整性,避免評價不足。
且首次加重詐欺犯行,其時序之認定,自應以詐欺取財罪之著手時點為判斷標準,亦即依一般社會通念,咸認行為人以詐欺取財之目的,向被害人施用詐術,傳遞與事實不符之資訊,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致財產有被侵害之危險時,即屬詐欺取財罪構成要件行為之著手,並非以取得財物之先後順序為認定依據(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945號判決意旨參照)。
被告丁○○於本案繫屬前,並無因參與本案詐欺集團之其他詐欺犯行遭檢察官起訴而繫屬於法院之情,有被告丁○○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依上開說明,被告丁○○參與本案詐欺集團犯罪組織之犯行,應於其本案中首次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即附表三編號117之被害人部分(犯罪時間為112年9月6日9時0分許,見112年度偵字第43487號卷一第140頁)併予論處,起訴書認應與附表三編號1(犯罪時間為同日9時59分許,見同上卷第138頁)併予論處,容有誤會。
㈡核被告丁○○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指揮犯罪組織罪(關於附表三編號117之被害人部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法利用他人個人資料罪。
㈢按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
而關於犯意聯絡,並不限於事前有所協議,倘於行為當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亦無礙於共同正犯之成立,且數共同正犯之間,原不以直接發生犯意聯絡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
從而,詐欺集團成員以分工合作之方式,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既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詐欺取財之目的,即應負共同正犯責任,非以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為限(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72號刑事判決參照)。
則在電信詐欺機房之集團性犯罪分工模式下,係由負責籌設之發起人或主持人整合配置各項人力、物力等資源,並下達具體之工作指示,再透過現場管理人員之指揮監督,以電子通訊方式實現詐欺不特定被害人之犯罪目的,而機房成員亦均服從發起人、主持人或現場管理人員之指揮監督或任務指派,共同謀議於特定時間內,向不特定被害人詐取金錢,所詐得之財物則按照事先談妥之分配比例,依從各自分工情形朋分贓款。
是以其等既係基於合同意思而組成一共犯團體,該團體中任何一人之行為,均為共犯團體之行為,各電信詐欺機房成員均須負共同責任,並不以其親自下手實施者為限,其他成員於此犯意聯絡範圍內,對被害人實施詐騙,亦屬於集團成員基於共同犯意聯絡所為行為分擔,均屬共同正犯。
經查,被告丁○○加入由黃明富出資發起的電信詐欺機房,並在機房現場擔任指揮工作,並與同案被告丙○○、乙○○、甲○○及其他詐欺集團成員擔任話務手,其等顯係基於合同意思而組成一共犯團體,該團體中任何一人之行為,均為共犯團體之行為,被告丁○○就起訴書附表三所示之被害人受騙部分,自應共同負責。
是被告丁○○與該詐欺犯罪組織成員黃明富、甲○○、丙○○、乙○○、詹詠華及其餘成年犯罪組織成員間,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自應就其所參與之本案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未遂、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法利用他人個人資料罪同負全責,論以共同正犯。
㈣被告丁○○就所犯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指揮犯罪組織罪(附表三編號117之被害人部分)、非法利用他人個人資料罪間,具有部分行為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在法律上應評價為一行為,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指揮犯罪組織罪處斷。
又被告丁○○就其餘各次所犯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附表三編號1至116部分之被害人部分)、非法利用他人個人資料罪間,具有部分行為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在法律上亦應評價為一行為,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亦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均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斷。
㈤被告丁○○所為117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㈥被告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92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112年1月7日執行完畢,業據檢察官於起訴書載明此一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依法加重之理由說明,復有被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判決書資料、完整矯正簡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證。
是被告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為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之累犯。
且被告所犯前案之犯罪類型、罪質、手段與法益侵害結果與本案犯行具有相同質性,本案犯行距前案執行完畢不到1年,情節更加嚴重,顯見其難自制犯罪衝動,足證被告對刑罰之感應力薄弱,衡量本案犯罪情節及其所侵害之法益,並無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所指應量處最低法定刑、且無法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之情形,且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亦無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侵害之罪刑不相當情形,而無違反比例原則,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㈦被告丁○○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自白犯罪,就附表一編號2(即附表三編號117之被害人部分),應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規定減刑,並先加後減。
㈧被告丁○○就附表一編號1(即附表三編號1至116之被害人部分)所為,雖已著手為之詐欺行為,惟未生既遂之結果,為未遂犯,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並先加後減。
㈨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現今社會詐欺事件層出不窮、手法日益翻新,政府及相關單位無不窮盡心力追查、防堵,大眾傳播媒體更屢屢報導民眾被詐欺,甚至畢生積蓄因此化為烏有之相關新聞,而被告丁○○正值青壯之年,有謀生能力,卻不思循正途獲取穩定經濟收入,竟貪圖不法利益,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擔任機房及一線話務手,假借電信公司人員向被害人佯稱資料外洩遭冒用等等,圖以詐取財物,雖尚未造成被害人財產之損失,然價值觀念偏差,嚴重破壞社會互信基礎及社會治安;
而被告丁○○於前案詐欺時係擔任話務手,於108年8月14日羈押後,於108年12月12日才被釋放,再於111年11月16日入監執行,於112年1月7日執行完畢出監,未能記取教訓,竟於相隔短短的8月後,就再度加入詐欺集團,且變本加厲,「升格」擔任機房的指揮,情節嚴重,被害人人數眾多,但幸而沒有實際金錢上之損失,犯罪之動機及目的,犯後已坦承犯行之態度,並考量其加入詐欺集團時間,暨審酌被告丁○○教育智識程度與家庭經濟狀況(見本院113年度原訴字第1號卷二,第354、402頁),及檢察官請求從重量刑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沒收部分:㈠除有其他特別規定者外,犯罪工具物必須屬於被告所有,或被告有事實上之處分權時,始得在該被告罪刑項下諭知沒收;
至於非所有權人,又無共同處分權之共同正犯,自無庸在其罪刑項下諭知沒收(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109號判決及107年度第5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㈡扣案如附表四編號D-1至D-5所示之物,被告丁○○供稱手機1支是自己的,其餘的係由詐欺集團提供予做為本案詐欺犯行使用,均有供作本案犯罪使用,堪認被告丁○○就上開物品有事實上處分權並為本案詐欺犯行所用之物,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第8條第1項後段,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25條第2項、第339條之4第第2項、第1項第2款、第55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戴旻諺提起公訴,檢察官戊○○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施慶鴻
法 官 江健鋒
法 官 羅羽媛
以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鄭俊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内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2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2項、前項第1款之未遂犯罰之。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6條第1項、第15條、第16條、第19條、第20條第1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21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 犯罪事實 罪名及宣告刑(含主刑及沒收) 1 詐騙附表三編號1至116之被害人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未遂,累犯,共一百一十六罪,各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扣案如附表四編號D-1至D-5所示之物,均沒收。
2 詐騙附表三編號117之被害人 丁○○犯指揮犯罪組織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年。
扣案如附表四編號D-1至D-5所示之物,均沒收。
附表二:
編號 行為人 代號及 暱稱 犯罪分工 加入時間 1 丁○○ 「A01小玥」、「小月」 本案詐欺機房幹部兼第一線話務手,佯裝為電信單位客服人員,負責督促本案詐欺機房成員之工作狀況、教導詐欺教戰話術,向上層報告詐騙狀況 000年0月間 2 甲○○ 「A06發Kevin」 第一線話務手,佯裝為電信單位客服人員 000年0月間 3 丙○○ 「A07英雄Alex」 第一線話務手,佯裝為電信單位客服人員 000年0月間 4 甲○○ 「A04小胖Tom」 第一線話務手,佯裝為電信單位客服人員 000年0月間 5 詹詠華 「恩恩」、「愛德恩4.0」 擔任幹部、會計及外務,負責紀錄機房開銷、補給機房日常生活所需。
000年0月間 6 「水哥」 「水哥」 本案詐欺機房三線、幹部 不詳 7 「A02阿喜.Tommy」 同左 第一線話務手 不詳 8 「A03仔仔David」 同左 第一線話務手 不詳 9 「A04 希斯.萊傑Liar」 同左 第一線話務手 不詳不詳 10 「A05風哥Eric」 同左 第一線話務手 不詳 11 「A08阿任Peter」 同左 第一線話務手 不詳 12 「A10小六Andy」 同左 第一線話務手 不詳 13 「B01耀哥」 同左 第二線話務手,佯裝為中國公安人員 不詳 14 「B02威哥」 同左 第二線話務手,佯裝為中國公安人員 不詳 15 「B03山」 同左 第二線話務手,佯裝為中國公安人員 不詳 16 「B04土」 同左 第二線話務手,佯裝為中國公安人員 不詳 17 「B05伍」 同左 第二線話務手,佯裝為中國公安人員 不詳 18 「B06齊」 同左 第二線話務手,佯裝為中國公安人員 不詳 19 「阿喜PC」 同左 電腦手,提供本案詐欺機房使用之他人個人資料及設定BRIA VOIP電話系統 不詳
附表三:【初步採證後查知之美國及加拿大被害人】【詳如112偵43487卷內扣案之編號D-1手機內照片所示】
編號 日期 被害人 備註 1 112/09/06 羅琳 Lin Luo BRIA通話紀錄 【如卷內扣案D-1手機內截圖所示】 2 112/09/06 譚珍妮 Jenny Tam BRIA通話紀錄 【如卷內扣案D-1手機內截圖所示】 3 112/09/06 鐘仁傑 Renjie Zhong BRIA通話紀錄 【如卷內扣案D-1手機內截圖所示】 4 112/09/06 顧宇 Yu(cathy)Gu BRIA通話紀錄 【如卷內扣案D-1手機內截圖所示】 5 112/09/06 關明坤 guan mingkun BRIA通話紀錄 【如卷內扣案D-1手機內截圖所示】 6 112/09/06 蘇英 Su Young BRIA通話紀錄 【如卷內扣案D-1手機內截圖所示】 7 112/09/06 羅玉輝 Gek Hui Lo BRIA通話紀錄 【如卷內扣案D-1手機內截圖所示】 8 112/09/06 蘭迪.蘭 Landee Lan BRIA通話紀錄 【如卷內扣案D-1手機內截圖所示】 9 112/09/06 羅亞慶 Yaqing Luo BRIA通話紀錄 【如卷內扣案D-1手機內截圖所示】 10 112/09/06 蘭薇 Lan Wei BRIA通話紀錄 【如卷內扣案D-1手機內截圖所示】 11 112/09/06 關廣義 Guangyi Guan BRIA通話紀錄 【如卷內扣案D-1手機內截圖所示】 12 112/09/06 嚴以軍 Yan Yijun BRIA通話紀錄 【如卷內扣案D-1手機內截圖所示】 13 112/09/06 羅紅麗 Hongli Loh BRIA通話紀錄 【如卷內扣案D-1手機內截圖所示】 14 112/09/06 魏公 Wei Gong BRIA通話紀錄 【如卷內扣案D-1手機內截圖所示】 15 112/09/06 露溜 lu liu BRIA通話紀錄 【如卷內扣案D-1手機內截圖所示】 16 112/09/06 聶玲玲 Lingling Nie BRIA通話紀錄 【如卷內扣案D-1手機內截圖所示】 17 112/09/06 齊銘澤 Mingze zhai BRIA通話紀錄 【如卷內扣案D-1手機內截圖所示】 18 112/09/06 龐德慧 Dehui Pang BRIA通話紀錄 【如卷內扣案D-1手機內截圖所示】 19 112/09/06 嚴詠儀 Theresa Yan BRIA通話紀錄 【如卷內扣案D-1手機內截圖所示】 20 112/09/06 顯勤 Hin Kan BRIA通話紀錄 【如卷內扣案D-1手機內截圖所示】 21 112/09/06 羅家輝 jiahui luo BRIA通話紀錄 【如卷內扣案D-1手機內截圖所示】 22 112/09/06 鐘黎明 Liming Zhong BRIA通話紀錄 【如卷內扣案D-1手機內截圖所示】 23 112/09/06 蘇梅耶.伊帕爾Sumeyye Ipar BRIA通話紀錄 【如卷內扣案D-1手機內截圖所示】 24 112/09/06 鐘偉儀 Wei-Yi Jhong BRIA通話紀錄 【如卷內扣案D-1手機內截圖所示】 25 112/09/06 羅俊明 Chun-ming Lo BRIA通話紀錄 【如卷內扣案D-1手機內截圖所示】 26 112/09/06 懷玉河 HUAIYU HE BRIA通話紀錄 【如卷內扣案D-1手機內截圖所示】 27 112/09/06 羅莎琳德.餘 Rosalind Yu BRIA通話紀錄 【如卷內扣案D-1手機內截圖所示】 28 112/09/06 鍾嘉倫 Callum Chung BRIA通話紀錄 【如卷內扣案D-1手機內截圖所示】 29 112/09/06 韓亨利 Henry han BRIA通話紀錄 【如卷內扣案D-1手機內截圖所示】 30 112/09/06 譚奎文 Kui Man Tan BRIA通話紀錄 【如卷內扣案D-1手機內截圖所示】 31 112/09/06 德蘭爾.馮 Randall Feng BRIA通話紀錄 【如卷內扣案D-1手機內截圖所示】 32 112/09/06 譚羅儀 Lo Yee TAM BRIA通話紀錄 【如卷內扣案D-1手機內截圖所示】 33 112/09/06 鞠文熙 Wenxi Ju BRIA通話紀錄 【如卷內扣案D-1手機內截圖所示】 34 112/09/06 嚴志良 Zhiliang Yan BRIA通話紀錄 【如卷內扣案D-1手機內截圖所示】 35 112/09/06 嚴清瑟 Yen Ching Ser BRIA通話紀錄 【如卷內扣案D-1手機內截圖所示】 36 112/09/06 嚴氏 yan shi BRIA通話紀錄 【如卷內扣案D-1手機內截圖所示】 37 112/09/06 嚴杰奎琳 Yim Jacqueline BRIA通話紀錄 【如卷內扣案D-1手機內截圖所示】 38 112/09/06 譚麗婭 Liya Tan BRIA通話紀錄 【如卷內扣案D-1手機內截圖所示】 39 112/09/06 雙月康 ShuangyueKang BRIA通話紀錄 【如卷內扣案D-1手機內截圖所示】 40 112/09/06 罌粟弗利 Poppy Foley BRIA通話紀錄 【如卷內扣案D-1手機內截圖所示】 41 112/09/06 鑫嘉王 xin jia wang BRIA通話紀錄 【如卷內扣案D-1手機內截圖所示】 42 112/09/06 魏玉玲 Wei Yu Ling BRIA通話紀錄 【如卷內扣案D-1手機內截圖所示】 43 112/09/06 鍾凱莉 Gloria Zhong BRIA通話紀錄 【如卷內扣案D-1手機內截圖所示】 44 112/09/06 邊田 Bian Tian BRIA通話紀錄 【如卷內扣案D-1手機內截圖所示】 45 112/09/06 顧丁林 Dinglin Gu BRIA通話紀錄 【如卷內扣案D-1手機內截圖所示】 46 112/09/06 韓朱迪 Judy Han BRIA通話紀錄 【如卷內扣案D-1手機內截圖所示】 47 112/09/06 鍾家喜 Jiaxi Zhong BRIA通話紀錄 【如卷內扣案D-1手機內截圖所示】 48 112/09/06 薩布麗娜.Y Sabrina Y BRIA通話紀錄 【如卷內扣案D-1手機內截圖所示】 49 112/09/06 鐘彩芬 Caifen Zhong BRIA通話紀錄 【如卷內扣案D-1手機內截圖所示】 50 112/09/06 蘇嘉敏 Karmen Su BRIA通話紀錄 【如卷內扣案D-1手機內截圖所示】 51 112/09/06 蘇昭 Su Zhao BRIA通話紀錄 【如卷內扣案D-1手機內截圖所示】 52 112/09/06 羅茜.鄧 Rosie Deng BRIA通話紀錄 【如卷內扣案D-1手機內截圖所示】 53 112/09/06 嚴圖 Yan Tu BRIA通話紀錄 【如卷內扣案D-1手機內截圖所示】 54 112/09/06 簡.赫 Jane Heah BRIA通話紀錄 【如卷內扣案D-1手機內截圖所示】 55 112/09/06 羅琳 Lin Luo BRIA通話紀錄 【如卷內扣案D-1手機內截圖所示】 56 112/09/06 羅賓.譚 Robbyn Tan BRIA通話紀錄 【如卷內扣案D-1手機內截圖所示】 57 112/09/06 鑫源 Xin Yuan BRIA通話紀錄 【如卷內扣案D-1手機內截圖所示】 58 112/09/06 羅傑 J Luo BRIA通話紀錄 【如卷內扣案D-1手機內截圖所示】 59 112/09/06 饒萊 Jao Lai BRIA通話紀錄 【如卷內扣案D-1手機內截圖所示】 60 112/09/06 嚴丹尼 Danny Yan BRIA通話紀錄 【如卷內扣案D-1手機內截圖所示】 61 112/09/06 薩曼莎.林 Samantha Lin BRIA通話紀錄 【如卷內扣案D-1手機內截圖所示】 62 112/09/06 齋順義 shunyi Zhai BRIA通話紀錄 【如卷內扣案D-1手機內截圖所示】 63 112/09/06 羅逸飛 Yifei Luo BRIA通話紀錄 【如卷內扣案D-1手機內截圖所示】 64 112/09/06 簡玉燦 chien yu chan BRIA通話紀錄 【如卷內扣案D-1手機內截圖所示】 65 112/09/06 聶博文 Bowen Nie BRIA通話紀錄 【如卷內扣案D-1手機內截圖所示】 66 112/09/06 蘇彥龍 Yanlong Su BRIA通話紀錄 【如卷內扣案D-1手機內截圖所示】 67 112/09/06 瀧川百惠 Momoe Takigawa BRIA通話紀錄 【如卷內扣案D-1手機內截圖所示】 68 112/09/06 顧思嘉 scarlett gu BRIA通話紀錄 【如卷內扣案D-1手機內截圖所示】 69 112/09/06 譚志珍 ZhiZhen Tan BRIA通話紀錄 【如卷內扣案D-1手機內截圖所示】 70 112/09/06 羅振熙 Chun Hei Lo BRIA通話紀錄 【如卷內扣案D-1手機內截圖所示】 71 112/09/06 魏禪院 chanyuan wei BRIA通話紀錄 【如卷內扣案D-1手機內截圖所示】 72 112/09/06 顧靜文 JINGWEN GU BRIA通話紀錄 【如卷內扣案D-1手機內截圖所示】 73 112/09/06 關美君 Meijun Guan BRIA通話紀錄 【如卷內扣案D-1手機內截圖所示】 74 112/09/06 羅一丹 yidan luo BRIA通話紀錄 【如卷內扣案D-1手機內截圖所示】 75 112/09/06 簡陽河河 JIANYANG HEHE BRIA通話紀錄 【如卷內扣案D-1手機內截圖所示】 76 112/09/06 魏欣迪 Cindy Wei BRIA通話紀錄 【如卷內扣案D-1手機內截圖所示】 77 112/09/06 譚春輝 CHUNHUI TAN BRIA通話紀錄 【如卷內扣案D-1手機內截圖所示】 78 112/09/06 嚴金星 Yen chin Sung BRIA通話紀錄 【如卷內扣案D-1手機內截圖所示】 79 112/09/06 蘇麗貝卡 Rebecca Su BRIA通話紀錄 【如卷內扣案D-1手機內截圖所示】 80 112/09/06 譚美琪 Bee Chee Tham BRIA通話紀錄 【如卷內扣案D-1手機內截圖所示】 81 112/09/06 魏金林 Jinlin Wei BRIA通話紀錄 【如卷內扣案D-1手機內截圖所示】 82 112/09/06 魏怡然 Yiran Wei BRIA通話紀錄 【如卷內扣案D-1手機內截圖所示】 83 112/09/06 韓金天恒 Jintianheng Han BRIA通話紀錄 【如卷內扣案D-1手機內截圖所示】 84 112/09/06 關偉偉 Weiwei Guan BRIA通話紀錄 【如卷內扣案D-1手機內截圖所示】 85 112/09/06 韓敏軒 Minxuan Han BRIA通話紀錄 【如卷內扣案D-1手機內截圖所示】 86 112/09/06 蘇凱文 Kevin Su BRIA通話紀錄 【如卷內扣案D-1手機內截圖所示】 87 112/09/06 顧克莉絲汀 Christine Gu BRIA通話紀錄 【如卷內扣案D-1手機內截圖所示】 88 112/09/06 麗莎.楊 Lisa Yang BRIA通話紀錄 【如卷內扣案D-1手機內截圖所示】 89 112/09/06 譚嘉欣 Jia xin Tham BRIA通話紀錄 【如卷內扣案D-1手機內截圖所示】 90 112/09/06 韓碩 Shuo Han BRIA通話紀錄 【如卷內扣案D-1手機內截圖所示】 91 112/09/06 羅菲奧娜 Fiona Lo BRIA通話紀錄 【如卷內扣案D-1手機內截圖所示】 92 112/09/06 顧慧儀 Gloria Gu BRIA通話紀錄 【如卷內扣案D-1手機內截圖所示】 93 112/09/06 樂臨夏 Linxia Luan BRIA通話紀錄 【如卷內扣案D-1手機內截圖所示】 94 112/09/06 鐘孟偉 Meng Wei Chung BRIA通話紀錄 【如卷內扣案D-1手機內截圖所示】 95 112/09/06 羅嘉欣 Jiaxin Luo BRIA通話紀錄 【如卷內扣案D-1手機內截圖所示】 96 112/09/06 嚴蘇珊 susan yan BRIA通話紀錄 【如卷內扣案D-1手機內截圖所示】 97 112/09/06 嚴虹 Iris Yan BRIA通話紀錄 【如卷內扣案D-1手機內截圖所示】 98 112/09/06 韓力 Han Li BRIA通話紀錄 【如卷內扣案D-1手機內截圖所示】 99 112/09/06 魏醜 Wei Chou BRIA通話紀錄 【如卷內扣案D-1手機內截圖所示】 100 112/09/06 關曉蕾 Xiaolei Guan BRIA通話紀錄 【如卷內扣案D-1手機內截圖所示】 101 112/09/06 羅秀鼎 Siew Teng Law BRIA通話紀錄 【如卷內扣案D-1手機內截圖所示】 102 112/09/06 黛西.埃拉基斯 Daisy Elakis BRIA通話紀錄 【如卷內扣案D-1手機內截圖所示】 103 112/09/06 魏岑 Wei Cen BRIA通話紀錄 【如卷內扣案D-1手機內截圖所示】 104 112/09/06 嚴宗禪 Zongchan Yan BRIA通話紀錄 【如卷內扣案D-1手機內截圖所示】 105 112/09/06 薩姆.福格 Sam Fog BRIA通話紀錄 【如卷內扣案D-1手機內截圖所示】 106 112/09/06 譚天輝 Tainhui Tan BRIA通話紀錄 【如卷內扣案D-1手機內截圖所示】 107 112/09/06 露西.李 Lucy Lee BRIA通話紀錄 【如卷內扣案D-1手機內截圖所示】 108 112/09/06 龔旭瑞 Xuirui Gong BRIA通話紀錄 【如卷內扣案D-1手機內截圖所示】 109 112/09/06 魏樹桐 SHUTONG WEI BRIA通話紀錄 【如卷內扣案D-1手機內截圖所示】 110 112/09/06 靈洛草 LINGLUO CAU BRIA通話紀錄 【如卷內扣案D-1手機內截圖所示】 111 112/09/06 韓崔 Han Cui BRIA通話紀錄 【如卷內扣案D-1手機內截圖所示】 112 112/09/06 韓菲奧娜 Fiona Han BRIA通話紀錄 【如卷內扣案D-1手機內截圖所示】 113 112/09/06 鐘凱雲 Kaiyun Chung BRIA通話紀錄 【如卷內扣案D-1手機內截圖所示】 114 112/09/06 嚴冰清 Bingqing Yan BRIA通話紀錄 【如卷內扣案D-1手機內截圖所示】回撥 115 112/09/06 簡皇后 QueenJian BRIA通話紀錄 【如卷內扣案D-1手機內截圖所示】回撥 116 112/09/06 蘇迎蓉 Ying Rong Su BRIA通話紀錄 【如卷內扣案D-1手機內截圖所示】 117 112/09/06 羅美王爽 romee shuang wang BRIA通話紀錄 【如卷內扣案D-1手機內截圖所示】回撥
附表四:
編號 項目 數 量 持有人 A-1 紅色蘋果手機 1 支 丙○○ A-2 綠色蘋果手機 1 支 丙○○ A-3 喜傑獅客制筆電 1 台 丙○○ A-4 行動Wi-Fi分享器 1 台 丙○○ A-5 SIM卡 1 張 丙○○ A-6 永豐銀行名片(蔡沛妤) 1 張 丙○○ B-1 玫瑰色蘋果手機(無SIM卡) 1 支 甲○○ B-2 銀色蘋果手機 1 支 甲○○ B-3 黑色三星手機 1 支 甲○○ B-4 銀色Lenevo筆電 1 台 甲○○ B-5 SSD外接硬碟 1 個 甲○○ B-6 行動Wi-Fi分享器 1 台 甲○○ C-1 藍色蘋果手機 1 支 甲○○ C-2 白色蘋果手機(無SIM卡) 1 支 甲○○ C-3 新臺幣 8600 元 甲○○ C-4 銀色Lenevo筆電 1 台 甲○○ C-5 行動Wi-Fi分享器 1 台 甲○○ C-6 SSD外接硬碟 1 個 甲○○ C-7 中國信託金融卡 1 張 甲○○ D-1 黑色蘋果手機(無SIM卡) 1 支 丁○○ D-2 紫色蘋果手機 1 支 丁○○ D-3 銀色ASUS筆電 1 支 丁○○ D-4 行動Wi-Fi分享器 1 台 丁○○ D-5 SSD外接硬碟 1 個 丁○○ E-1 銀色蘋果手機(無SIM卡) 1 支 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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