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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85號
原 告 劉福丁
被 告 楊坤錫
潘秀文 (住同上)
廖士軒
許楨蕙
傅育仁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原金訴字第85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至原告對被告古少軍、王司睿及其法定代理人王國正、邱郁芬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因起訴不合法,另由本院以判決駁回之,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田德煙
法 官 王曼寧
法 官 陳嘉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玲誼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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