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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7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詩昀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字第829號、111年度緩字第35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0.0517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詩昀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2902號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1年11月15日確定,於113年3月14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
本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0517公克,111年度安保字第883號扣押物品清單及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10600007號鑑驗書)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290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11年11月15日至113年3月14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扣案之毒品經送鑑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卷附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6月8日草療鑑字第1110600007號鑑定書得憑。
再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是檢察官就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周莉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詩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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