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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0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士淵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現寄押於法
務部○○○○○○○)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㈢、㈤、㈥、㈦、、之1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周士淵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4051號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所查扣如附表編號㈢、㈤、㈥、㈦、㈧、㈨、㈩、、之1、之2所示之扣案物,經送鑑定之結果,檢出含如附表所示毒品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民國112年8月17日草療鑑字第1120800296號鑑驗書、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12月7日調科壹字第11223925580號鑑定書各1份附卷可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定之違禁物,爰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405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一節,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該案中扣案如附表編號㈢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如附表編號㈤、㈥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均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如附表編號㈦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如附表編號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如附表編號之1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8月17日草療鑑字第1120800296號鑑驗書、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12月7日調科壹字第11223925580號鑑定書各1份在卷可稽,足徵上開扣案物確為第一、二級毒品,係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均宣告沒收銷燬。
另包裝上開如附表編號㈢、㈤、㈥、㈦所示之物之包裝袋共4只,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一併宣告沒收銷燬。
又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準此,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至扣案如附表編號㈧、㈨、㈩、之2所示之物,因未送複驗或鑑驗,是否確含第一、二級毒品成分顯屬不明,自無從遽認係違禁物,從而,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呂超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許丞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附表:
編號 品名 數量 鑑定結果/備註 ㈠ 淡黃色晶體(含包裝袋1只) 1包 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另案聲請沒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0012、54652號)。
㈡ 米黃色粉末(含包裝袋1只) 1包 檢出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另案聲請沒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0012、54652號)。
㈢ 米白色粉末(含包裝袋1只) 1包 檢出海洛因成分。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12月7日調科壹字第11223925580號鑑定書) ㈣ 白色粉末(含包裝袋1只) 1包 未發現含法定毒品成分。
㈤ 米黃色粉末(含包裝袋1只) 1包 檢出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12月7日調科壹字第11223925580號鑑定書) ㈥ 米黃色粉末(含包裝袋1只) 1包 檢出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12月7日調科壹字第11223925580號鑑定書) ㈦ 晶體(含包裝袋1只) 1包 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8月17日草療鑑字第1120800296號鑑驗書) ㈧ 不明晶體(含包裝袋1只) 1包 初驗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未 送複驗。
㈨ 不明晶體(含包裝袋1只) 1包 ㈩ 不明晶體(含包裝袋1只) 1包 香菸 1支 檢出海洛因及尼古丁成分。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8月17日草療鑑字第1120800296號鑑驗書) 磅秤 1個 之1 吸食器 2組 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8月17日草療鑑字第1120800296號鑑驗書) 之2 吸食器 4組 未經鑑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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