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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0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聖文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第2506號、第3300號、第337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字第9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煙草壹包(驗餘淨重參點壹壹貳壹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案被告黃聖文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2506號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1年10月17日確定,113年2月16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
本案扣押物第二級毒品大麻煙草1包(驗餘淨重3.1121公克,詳113年度執聲字第987號卷第9頁,111年度毒保字第384號扣押物品清單,同卷11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違禁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大麻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並禁止持有、施用,自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有如前開所載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經期滿並未撤銷等節,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該案卷宗無訛,堪認屬實。
而扣案之大麻煙草1包,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驗餘淨重為3.1121公克),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7月26日草療鑑字第1110700282號鑑驗書附卷可參,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而為違禁物無訛,自應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吳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廖明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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