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3,單禁沒,22,2024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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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瑞欽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偵字第5655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7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警員於民國112年3月16日11時30分許,在被告臺中市○區○○路000號8樓之1住處,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總重1.20公克、112年度安保字第730號),為被告於112年2月17日在彰化縣彰化市某電子遊藝場內施用所剩。

被告因該施用毒品案件,經裁定令入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12年10月18日釋放,並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583號為不起訴處分,且於112年10月25日確定(下稱前案)。

再被告持有上開扣案毒品之低度行為,已為其前案觀察、勒戒之施用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已另為不起訴處分。

而上開扣案毒品經送鑑定後,檢出結果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見字第1120300715號鑑驗書在卷可稽,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復按未經裁判沒收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有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可參。

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前經本院112年度毒聲字第37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經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2年10月18日釋放,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分別就被告於112年2月17日晚間某時許,因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以及於112年3月16日11時3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8樓之1住處,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所涉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行,以臺中地檢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583號、112年度偵字第56550號為不起訴處分,有相關不起訴處分書、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矯正簡表、完整矯正簡表及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在卷足憑。

(二)警方於112年3月16日,在被告位於臺中市○區○○路000號8樓之1住處,扣得之晶體3包(見本院搜索票影本、現場照片、贓證物品照片、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臺中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1028號卷〈下稱偵31028卷〉第27頁、第29至33頁、第37頁、第65頁、第69頁),業據被告坦認係112年2月17日施用所剩餘(見本院112年度中簡字第2093號卷第51至53頁),由送驗單位指定鑑驗1包〈即檢品編號B0000000〉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以化學呈色法、氣相層析質譜法(GC/MS)檢驗後,檢出結果包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3月30日草療鑑字第1120300715號鑑驗書1紙附卷可稽(見偵31028卷第39頁),足認附表所示扣案物品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無訛,而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犯行,既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臺中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56550號不起訴處分),故檢察官就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第二級毒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依上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又直接用以盛裝上開毒品包裝袋既係用於包裹毒品,防其裸露、逸出、潮濕,便於持有,因其上所沾黏之毒品量微而無法完全析離,應整體視之為毒品,併予沒收銷燬(此部分聲請書漏列,由本院逕補充之)。

至鑑定時採樣檢測之甲基安非他命,既已耗損用罄而滅失不復存在,自毋庸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三)至扣案晶體3包中未經鑑驗之其餘2包,因未經送驗,其是否確含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成分顯屬不明,即不能認為屬違禁物,無從依照前揭單獨宣告沒收,復無證據足認係供被告施用毒品犯行所用之物、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即不能認為本即屬應宣告沒收且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之物,聲請人就如此部分扣案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張美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賴宥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 鑑定結果 備註 1 晶體壹包(含包裝袋壹只) 檢品編號:B0000000 送驗數量:0.5099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0.5026公克(淨重)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3月30日草療鑑字第1120300715號鑑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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