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3,單禁沒,226,2024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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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2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健明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第269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字第10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吸管3支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健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2693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1年12月13日確定,113年4月12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

而扣案之吸管3支,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顯示該吸管已沾附毒品,且難以完全析離,亦無析離之必要,爰依法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2693號為緩起訴處分,復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長於111年12月13日以111年度上職議字第5353號駁回再議而確定,並於113年4月12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在案,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處分書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偵查及執行卷宗屬實,此部分首堪認定。

㈡而扣案之吸管3支,為被告所有,且屬供其以燒烤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用乙情,已據被告於警詢時陳述明確,而上開物品均經送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該療養院以溶洗方式進行檢驗,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節,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6月29日草療鑑字第1110600314號鑑驗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保管字第3276號扣押物品清單在卷為憑,顯見上開扣案物上均有毒品殘渣,而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無法將殘留於其上之毒品殘渣完全析離,也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均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並咸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㈢綜上所述,檢察官本件聲請,揆諸前揭說明,洵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姚佑軍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佳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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