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3,單禁沒,57,202403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5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政宏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之吸食器壹組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政宏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677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所查扣之吸食器1組(該署112年度保管字第2509號),經送檢驗,結果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附卷可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67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經本院核閱全案卷證屬實,並有上揭不起訴處分書1 份附卷可考,而扣案之吸食器1組,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4月10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鑑驗書1 份附卷可稽(見毒偵1677號卷第49至51頁),則該吸食器與其內殘留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即應視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無訛,應一併沒收銷燬,聲請人就含有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之吸食器1組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至於送鑑驗所耗損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既已滅失,自無庸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忠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嘉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