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3,單禁沒,6,2024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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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永居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戒毒偵字第239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5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永居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戒毒偵字第23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摻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香菸3支(驗後總淨重計2.5464公克),均屬違禁物,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1月3日草療鑑字第1111200085號鑑驗書在卷可稽,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因施用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1347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192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後,因所受強制戒治已屆滿6個月,其成效經評定為合格,認無繼續執行強制戒治之必要,業於民國112年10月6日釋放,並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戒毒偵字第23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堪先認定。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驗後,均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1月3日草療鑑字第1111200085號鑑驗書1份(見毒偵4126卷第147頁)附卷可憑,而海洛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管制之第一級毒品,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持有,是扣案如附表編號1、2、3所示之物,確皆屬違禁物無訛,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均諭知單獨宣告沒收銷燬;

另用以包裝前揭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包裝袋,與所附著之毒品皆難以析離,自應全部視為毒品,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薛雅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嘉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品名 數量 鑑定結果 備註 1 香菸(含包裝袋) ◎檢品編號:B0000000 驗前淨重:0.8537公克 驗餘淨重:0.8192公克 1支 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1月3日草療鑑字第1111200085號鑑驗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清單 2 香菸(含包裝袋) ◎檢品編號:B0000000 驗前淨重:0.8541公克 驗餘淨重:0.8213公克 1支 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3 香菸(含包裝袋) ◎檢品編號:B0000000 驗前淨重:0.9373公克 驗餘淨重:0.9059公克 1支 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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