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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柯奕成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第243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6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柯奕成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243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該案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後驗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
三、經查,被告所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243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憑。
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請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驗結果,均檢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該實驗室民國112年9月14日調科壹字第11223918680號鑑定書(見聲沒卷第5頁)在卷可考,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無訛,又裝放上開毒品之包裝袋,以現今所採行之方式,難以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俱視同毒品,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之。
至供鑑驗用之毒品既已耗損而滅失,自不另予以宣告沒收銷燬。
據上,本院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郭勁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昱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及數量 備註 1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9月14日調科壹字第11223918680號鑑定書 驗餘數量:1.22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海洛因 2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菸草3包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9月14日調科壹字第11223918680號鑑定書 驗餘數量:0.70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海洛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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