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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7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不詳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於民國112年6月17日凌晨,在臺中市○區○○路000號10樓、11樓梯間,查獲如附表所示之物,上開第三級毒品經查非在場人武氏秋莊所有,惟均檢驗出含有第三級毒品成分等情,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20600438號鑑驗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8月10日刑鑑字第1126009284號鑑定書各1份在卷可稽,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聲請書贅載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而應沒收銷燬之毒品,固以經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為限,施用或持有第三、四級毒品,因其可罰性較低,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除就持有第三、四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設有處罰規定外,未另設處罰之規定,然鑑於第三、四級毒品均係管制藥品,特於同條例第11條之1明定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第18條第1項後段復規定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均沒入銷燬之,從而,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應沒入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施用或持有之第三、四級毒品,但不構成犯罪行為者而言,倘係查獲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或轉讓或持有第三、四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者,既屬同條例相關法條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即非該條項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
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對於查獲之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轉讓及持有第三、四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等罪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但其行為既已構成犯罪,則該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回歸刑法之適用,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沒收之。
三、經查,本件經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因無特定人涉有特定犯罪嫌疑而經檢察官逕予簽結在案,有檢察官112年12月10日簽呈1份附卷可稽(見112年度他字第9561號卷第23至25頁),而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檢驗後,均含有如附表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成分等情,有如附表備註欄所載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6月29日草療鑑字第1120600437號鑑驗書、112年7月3日草療鑑字第1120600438號鑑驗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8月10日刑鑑字第1126009284號鑑定書各1份在卷可憑(見112年度偵字第33600號卷㈢第447至453頁),是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俱屬違禁物,又直接用以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無論如何分離,袋內有極微量之毒品殘留而無法析離,當應整體視之為毒品,亦均屬違禁物,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至於鑑驗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為沒收銷燬之諭知,併此敘明。
本院審核認本件聲請人單獨宣告沒收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玉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曾靖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1 愷他命 15包 1.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6月29日草 療鑑字第1120600437號鑑驗書:送驗單 位指定鑑驗晶體2包(檢品編號:B0000000、B0000000),均檢出三級毒品愷他命。
2.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7月3日草療鑑字第1120600438號鑑驗書:檢品編號:B0000000(取樣自檢品編號B0000000、B0000000),愷他命檢驗前淨重2.4571公克,純度83.5%,純質淨重2.0517公克,推估檢品15包,檢驗前淨重15.7160公克,純質淨重13.1229公克。
2 毒咖啡包(星城online 圖樣) 77包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8月10日刑 鑑字第1126009284號鑑定書: (1)編號A1至A77:經檢視均為星城online字樣包裝,外觀型態均相似。
(2)驗前總毛重257.86公克(包裝總重约90.24公克),驗前總淨重約167.62公克。
(3)隨機抽取編號A72鑑定:經檢視内含褐色粉末。
淨重2.00公克,取0.89公克鑑定用罄,餘1.11公克。
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等成分。
測得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5%。
(4)依據抽測純度值,推估編號A1至A77均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8.38公克。
3 甲基卡西酮粉末 1包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8月10日刑 鑑字第1126009284號鑑定書: (1)編號23:經檢視為米白色粉末。
(2)驗前毛重0.76公克(包裝重0.25公克),驗前淨重0.51公克。
(3)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等成分。
(4)測得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57%,驗前純質淨重約0.29公克。
4 毒咖啡包(coffee sho p圖樣) 2包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8月10日刑 鑑字第1126009284號鑑定書: (1)編號26、27:經檢視均為白/金色包裝,外觀型態均相似。
(2)驗前總毛重2.33公克(包裝總重约0.92公克),驗前總淨重約1.41公克。
(3)隨機抽取編號26鑑定:經檢視内含褐色黏稠物。
淨重0.62公克,取0.60公克鑑定用罄,餘0.002公克。
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等成分。
測得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22%。
(4)依據抽測純度值,推估編號26、27均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31公克。
5 毒咖啡包(黃色包裝) 1包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8月10日刑 鑑字第1126009284號鑑定書: (1)編號28:經檢視為黃色包裝,內含黃色粉末。
(2)驗前毛重2.23公克(包裝重0.42公克),驗前淨重1.81公克。
(3)取1.09公克鑑定用罄,餘0.72公克。
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等成分。
(4)測得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9%,驗前純質淨重約0.16公克。
6 綠色藥錠(鋼鐵人圖案) 1顆 1.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6月29日草 療鑑字第1120600437號鑑驗書: ⑴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25) ⑵檢品外觀:綠色錠劑 ⑶送驗數量:0.3953公克(淨重) ⑷驗餘數量:0.0714公克(淨重) ⑸檢出結果: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及4-甲基甲基卡西酮。
2.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7月3日草療鑑字第1120600438號鑑驗書: ⑴檢品編號:B0000000(取樣自檢品編 號B0000000) ⑵檢品外觀:綠色錠劑 ⑶送驗數量:0.3953公克(淨重) ⑷驗餘數量:0.0714公克(淨重) ⑸檢出結果: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及4-甲基甲基卡西酮。
⑹純質淨重: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檢驗前淨重0.3953公克,純度54.4%,純質淨重0.2150公克,估算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1%。
7 藥(碎)錠(勞力士圖案) 1顆 1.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6月29日草 療鑑字第1120600437號鑑驗書: ⑴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24) ⑵檢品外觀:綠色碎錠 ⑶送驗數量:0.4614公克(淨重) ⑷驗餘數量:0.0452公克(淨重) ⑸檢出結果: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愷他命。
2.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7月3日草療鑑字第1120600438號鑑驗書: ⑴檢品編號:B0000000(取樣自檢品編 號B0000000) ⑵檢品外觀:綠色碎錠 ⑶送驗數量:0.4614公克(淨重) ⑷驗餘數量:0.0452公克(淨重) ⑸檢出結果: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愷他命。
⑹純質淨重:4-甲基甲基卡西酮檢驗前淨重0.4614公克,純度40.1%,純質淨重0.1850公克,估算愷他命純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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