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3,單聲沒,18,2024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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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柚萌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111年度偵字第18805號、第3458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字第3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葉柚萌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8805號、第34580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1年9月15日確定,而於112年9月14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

被告自動繳回之新臺幣(下同)137,878元,係被告犯藥事法第82條第3項、第1項之過失輸入禁藥、同法第83條第3項、第1項過失販賣禁藥之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確定之裁定,如其內容為關於實體之事項,而以裁定行者,諸如更定其刑、定應執行之刑、單獨宣告沒收、減刑、撤銷緩刑之宣告、易科罰金、保安處分及有關免除刑之執行、免除繼續執行或停止強制工作之執行等裁定,均與實體判決具同等效力,除得為非常上訴之對象外,亦有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適用(最高法院90年度台非字第28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扣案之137,878元為被告之犯罪所得,業經被告陳述在案,且被告後續自動繳交上開犯罪所得,有被告自動繳交犯罪所得通知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扣保字第108號扣押物品清單、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贓證物款收入彙計表在卷可查。

復經本院於112年12月22日以112年度單聲沒字第245號裁定沒收上開扣案之137,878元,該裁定於113年1月10日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據此,本案扣案之137,878元既經本院裁定諭知沒收確定,聲請人復就同一扣案物重複向本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與一事不再理之原則相悖。

從而,此部分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蕭孝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廖鳳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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