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3,單聲沒,44,2024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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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4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德勝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傷害等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字第5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鐵鎚壹支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德勝因傷害等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易字第3661號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扣案之鐵鎚1支為被告所有,並為其供本案犯行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3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

又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黃德勝因傷害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50816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嗣經告訴人黃忠鍊、黃浚淯具狀撤回告訴,本院以112年度易字第3661號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等情,此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又扣案之鐵鎚1支,為被告所有,且供本件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供述明確,並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辦案公務電話紀錄表在卷可稽,是聲請人就扣案之鐵鎚1支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林新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詩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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