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3,單聲沒,45,2024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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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4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雅慧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2年度偵字第4849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字第5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雅慧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48495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本院以112年度中智簡字第62號判決判處罪刑,並於民國113年1月9日確定。

扣案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之「HELLO KITTY」提袋2件(詳臺中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48495號卷第209頁,112年度保管字第3714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23),均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並經鑑定屬實,為絕對義務沒收之物,爰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除該違禁物係無主物,可無庸有裁判之主體,而逕依檢察官之聲請予以宣告沒收外,仍須就該違禁物之案件加以調查認定,釐清責任歸屬後,始得宣告沒收或單獨宣告沒收;

非謂凡違禁物即得對任何人為沒收之宣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抗字第697號裁定、101年度抗字第36號裁定、100年度抗字第432號裁定參照)。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48495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本院於112年12月12日以112年度中智簡字第62號判決判處拘役30日,並於113年1月9日確定,此有上開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判決書、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在卷可憑。

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HELLO KITTY」提袋2件,經鑑定確為侵害商標權之物,此有萬國法律事務所侵權仿冒品鑑定報告在卷可查(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聲字第589號卷第19-21頁),然觀之上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與判決之內容,簡易判決處刑書內所載違反商標法之物品並未包含如附表所示之物,且該判決亦未對如附表所示物品為任何認定,則被告就如附表所示之物有無另行涉嫌違反商標法罪嫌,抑或此部分犯行係與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犯罪事實具有接續犯、想像競合等關係而為起訴效力所及,應由法院一併審理,即屬不明,此部分應由檢察官另行偵辦查明後,再為適法之處理,尚不宜於事證未明之際,逕予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昇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顏督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與數量 1 仿冒商標之「HELLO KITTY」提袋2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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