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3,單聲沒,46,2024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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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4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建智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111年度偵字第3433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偽造「黃○愷」、「陳○愷」、「林○諺」、「廖○婷」、「林○辰」、「羅○華」及「朱○魁」之署押共拾枚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建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34338號為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如附表所示偽造之署押10枚均係由被告所偽造,爰依刑法第219條、第40條第2項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等語。

二、按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19條定有明文;

該等物品屬專科沒收之物,自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單獨宣告沒收。

三、查聲請意旨所列事實,有被告於偵訊時之供述及告訴代理人即告訴人朝陽富元股份有限公司法務長陳鏡明、證人即被害人黃○愷、陳○愷、林○諺、廖○婷、林○辰、羅○華及朱○魁於偵訊時之證述可佐,並有如附表所示之文書、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參,自堪認定。

被告在如附表所示之文書上偽造之「黃○愷」、「陳○愷」、「林○諺」、「廖○婷」、「林○辰」、「羅○華」及「朱○魁」之署押共10枚既係偽造之署押,揆諸前揭說明,自屬專科沒收之物,得予單獨宣告沒收。

是聲請意旨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簡志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品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附表:
編號 文書 偽造之署押 備註 1 朝陽富元教育股份有限公司立新分校(國中部)110上學期第三次段考獎學金積分申請表 「黃○愷」、「陳○愷」、「林○諺」之署押各1枚 偵卷第17頁 2 朝陽富元教育股份有限公司立新分校(國中部)110下學期第一次段考獎學金積分申請表 「黃○愷」、「陳○愷」、「林○諺」、「廖○婷」、「林○辰」、「羅○華」、「朱○魁」之署押各1枚 偵卷第1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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