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4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豐盛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3年度執聲字第6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現金新臺幣陸仟元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豐盛因犯賭博案件,經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37927、48879號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2年3月1日確定,113年2月29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
被告自動繳交之現金新臺幣(下同)6000元,係被告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不法利得,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又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涉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2年1月20日以111年度偵字第37927、48879號為緩起訴處分,經依職權送請再議,由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長於112年3月1日以112年度上職議字第1059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嗣於113年2月29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並經本院核閱卷附上開緩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確認無訛。
又被告迄本案為警查獲前,獲利至少有6000元,係被告因犯本案賭博犯行之犯罪所得,並經被告自動繳交扣押在案,業經被告於警詢、偵訊時供承在卷(見偵37927卷第19、50頁),核與證人JUNTA SUKDA於警詢時證述(見偵48879卷第31至34頁)情節相符,且有泰國彩票查詢APP擷圖、開獎畫面擷圖、臺中地檢署贓證物款收據(見偵48879卷第45至46頁、緩860卷第40頁)附卷可稽。
足認扣案之6000元為被告本案犯罪所得,屬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之犯罪所得,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自得單獨宣告沒收。
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魏威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弘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