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3,單聲沒,58,2024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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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5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家綺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1年度偵字第4694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字第8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家綺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46942號為緩起訴處分,並於民國112年1月31日確定,113年1月30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

本案扣押之仿冒Peppa Pig髮夾6只,係仿冒商標之商品,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定。

三、經查:㈠被告陳家綺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2年1月31日以111年度偵字第4694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於113年1月30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1份附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6942號卷(下稱偵卷),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本院卷可稽,且經本院核閱被告上開違反商標法案件之卷證無誤。

㈡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本案所販賣之仿冒商標商品,業經被告於警詢及偵訊時供述明確(見偵卷11-14、61-62、71-73頁),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扣押物品清單(112年度保管字第599號)、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偵查隊偵查報告各1份【含被告在蝦皮拍賣網站刊登之拍賣網頁翻拍照片3張、販賣附表所示之物之包裝外觀照片2張、下單購買取貨紀錄1份、仿冒商品照片5張、鑑定報告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註冊/審定號:商標00000000號)各1份】(見112年度緩字第524號卷第19頁、偵卷第19-20、21、22、23-24、25、27-31頁)在卷可稽,堪認附表所示之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之,係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之專科沒收之物。

故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將上揭扣案物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江文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俐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附表:
編號 扣押物品及數量 商標權人 註冊/審定號 1 Peppa Pig髮夾6只 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 英商.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 商標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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