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3,撤緩,4,2024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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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撤緩字第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智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3年度執聲字第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於民國111年4月28日以110年度訴字第23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並宣告緩刑5年,於111年5月31日確定在案。

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前即111年1月5日因故意犯乘機猥褻案件,經桃園地院於112年7月13日以111年度侵訴字第13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於112年8月16日確定,而符合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受緩刑之宣告,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緩刑之宣告」;

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為之」。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桃園地院於民國111年4月28日以110年度訴字第23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並宣告緩刑5年,於111年5月31日確定在案,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前即111年1月15日因故意犯乘機猥褻案件,經桃園地院於112年7月13日以111年度侵訴字第13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於112年8月16日確定等情,有上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堪認受刑人確有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宣告確定之情事。

又聲請人係於桃園地院111年度侵訴字第131號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之113年1月4日向本院聲請撤銷受刑人緩刑之宣告,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1月4日中檢介給112執助3033字第1139001203號函上本院之收文章戳日期可憑(見本院卷第3頁)。

從而,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鄭百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蔡秀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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