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3,易,76,2024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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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7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文宗

籍設臺東縣○○鄉○○村○○○000號(臺東○○○○○○○○東河辦公室)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8740號、第51397號、第51398號、第51399號、第52790號、第52795號、第53458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楊文宗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7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7所示之刑。

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楊文宗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加重竊盜之各別犯意,於如附表一編號1至7所示之時間、地點,為如附表一編號1至7所示竊盜犯行。

理 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㈠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楊文宗於警詢、偵訊或審判中坦承不諱,並有如附表二所示之證據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信為真實。

㈡附表一編號1部分,被害人陳志勇放置在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後車廂之避震器1個亦遭竊取,經告訴人陳志勇指訴在案(偵字第53458號卷第117頁、本院卷第152頁),且為被告坦認不諱(偵字第53458號卷第64頁、本院卷第151頁),此部分事實應予補充。

附表一編號4部分,告訴人李壁理稱放置在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內遭竊物品有文昌筆1支,三太宮衣服1件、帽子1頂,做生意的工具係裝飲料之容器,包括量杯、大桶子、紙杯,數量無法確定等語,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在卷可參(本院卷第147頁),被告亦稱無法確定數量等語(本院卷第151頁),則依罪證有疑、惟利被告之原則,認定量杯、大桶子、紙杯之數量各為1個;

至告訴人李壁理雖稱尚有Samsung廠牌手機1支也不見等語(本院卷第147頁),然被告稱並未在車上看到該手機等語(本院卷第151頁),此部分僅告訴人李壁理之單一指述而無其他證據可佐,尚難遽為被告不利之認定,併予敘明。

附表一編號6部分,被害人全文義於警詢時指稱其放置在車牌號碼號5221-LM號自用小貨車內遭竊物品尚有烤爐、白鐵烤架、刀具、木頭、行車紀錄器、GPS、臺中市路○○○○○○0○○○00000號卷第70頁),並經被告供認在案(偵字第51397號卷第67頁、第157頁、本院卷第151頁),應補充此部分事實,又被害人全文義並未指明遭竊物品數量,則依罪證有疑、惟利被告之原則,除被告供稱木頭為1批共數塊外,其餘物品數量均認定各為1個。

㈢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認定,皆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㈠核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3、5至7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就附表一編號4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

附表一編號4部分,被告先竊取放置在住宅內之汽車鑰匙,後至屋外竊得汽車及車上財物得手,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所為,侵害法益同一,應係出於單一犯罪決意為之,各舉動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及地點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而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㈡被告所犯上開7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不同,且侵害不同人之財產法益,應分論併罰。

㈢附表一編號5至7部分,警方雖調取監視器車行紀錄或路口監視器畫面,惟無犯罪嫌疑人影像,而被告於警方詢問時已坦承竊取,並係於附表一編號6、7部分所採集之現場跡證經檢驗發現與被告之DNA-STR型別符合之前,從而,足認被告於有偵查權限之員警尚未有何確切根據,對其犯附表一編號5至7所示犯行有合理之懷疑前,主動申告犯罪並接受裁判,符合自首之要件,爰依法減輕附表一編號5至7所示之刑。

㈣爰審酌被告率爾竊取他人車輛、財物,顯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竊取車輛更造成被害人生活上之不便,所為可議。

另衡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並考量其犯罪動機、目的,所竊取物之價值,如附表一編號1至7所示車輛、部分物品已尋獲發還告訴人、被害人等,其餘竊得之物則迄未尋獲或賠償告訴人、被害人等。

再參酌被告有竊盜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與被告自陳國中肄業,先前從事萃取精油相關工作,月薪新臺幣2萬8,200元,有右手萎縮、頸椎壓迫之身體狀況等一切情狀(本院卷第192頁、第193頁),分別量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7所示之刑,並就編號1至3、5至7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再就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㈠被告竊得如附表一編號1至7所示之車輛、物品,為被告本案犯罪所得(編號1不包含另案竊得之官明彥之汽車鑰匙),附表一編號1至7所示車輛,及編號4、7所示車輛鑰匙,均已發還告訴人、被害人等,有調查筆錄、刑案現場勘察報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在卷可稽,足認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其餘被告所竊取附表一編號1之避震器1個,附表一編號2之酒杯2組、工具1袋,附表一編號4之文昌筆1支、三太宮之衣服1件及帽子1頂、量杯、大桶子、紙杯各1個,附表一編號6之烤爐1個、白鐵烤架1個、刀具1把、木頭1批、行車紀錄器1臺、GPS1臺、臺中市路邊停車月票1張,迄未發還,被告亦未賠償,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追徵。

㈡被告供稱竊取如附表一編號2、3、5、6所示車輛所使用之自備鑰匙非其所有等語(本院卷第152頁),尚無從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桂芳提起公訴,檢察官張添興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黃麗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李政鋼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犯前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被告本案犯行(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編號 時間 地點 被害人 竊盜方式 所犯罪名及宣告刑(含沒收) 1 112年6月12日上午2、3時許 臺中市太平區長億八街與永吉街口 陳志勇 於左列時間,見陳志勇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停放左列地點無人看管,遂使用另案所竊得之官明彥所有汽車鑰匙(該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9087號提起公訴)打開車門並發動電門後駛離,竊取該車輛得手,供己代步之用,並承前犯意,竊取放置在後行李廂內避震器1個,隨後將該車輛棄置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對面。
嗣陳志勇發現失竊報警,警方調閱路口監視器影像,並於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40分許尋獲前揭車輛,經採集車內跡證送驗結果,與楊文宗之DNA-STR型別相符,而查悉上情(另案鑰匙、上開車輛各已發還官明彥、陳志勇)。
楊文宗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避震器壹個,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112年6月30日上午2時39分許 臺中市○區○○○街00號對面 羅永堂 於左列時間,見羅永堂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停放在左列地點無人看管,遂使用自備鑰匙打開車門並發動電門後駛離,竊取該車輛得手,供己代步之用,並承前犯意,竊取羅永堂放置在車上之酒杯2組、工具1袋,隨後將該車輛棄置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對面路邊。
嗣羅永堂發現失竊報警,警方調閱路口監視器影像,並於同日下午9時許尋獲上開車輛,而查悉上情(上開車輛已發還羅永堂)。
楊文宗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酒杯貳組、工具壹袋,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112年8月5日上午4時許 臺中市○○區○○○街0號前 王昌平 (告訴) 於左列時間,見王昌平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停放在左列地點無人看管,遂使用自備鑰匙發動電門,竊取該機車得手,供己代步之用,隨後將機車棄置在臺中市霧峰區草湖路215巷北峰公園旁。
嗣王昌平發現失竊報警,警方調閱路口監視器影像,並尋獲上開機車,而查悉上情(上開機車已發還王昌平)。
楊文宗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112年8月27日下午7時50分許 臺中市○○區○○路00號 李壁理 (告訴) 於左列時間,行經李壁理左列住宅前,趁大門未鎖乘機侵入住宅內,竊取李壁理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貨車鑰匙1把,並以該鑰匙開啟並發動停放在左列住宅外之上開車輛駛離而竊取得手,供己代步之用,並承前犯意,竊取李壁理放置在上開車輛內之之文昌筆1支、三太宮之衣服1件及帽子1頂、量杯、大桶子、紙杯各1個,隨後將上開車輛棄置在臺中市○○區○○街00號前。
嗣李壁理發現失竊報警,警方調閱路口監視器影像,及楊文宗於另案戴著三太宮帽子行竊宮廟之畫面,並於000年0月0日下午5時50分許,尋獲上開車輛及鑰匙,經採集車內跡證送驗結果,與楊文宗之DNA-STR型別相符,而查悉上情(上開車輛、鑰匙已發還李壁理)。
楊文宗犯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文昌筆壹支、三太宮之衣服壹件、帽子壹頂、量杯壹個、大桶子壹個、紙杯壹個,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000年0月0日下午5時許 臺中市○○區○○路00號高架橋下停車場 江孟哲 於左列時間,見江孟哲使用(登記在其父江友德名下)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停放在左列地點無人看管,遂以自備鑰匙打開車門並發動電門後駛離,竊取該車輛得手,供己代步之用,隨後將該車輛棄置在臺中市某路邊。
嗣江孟哲發現失竊報警,警方於000年0月0日下午6時許在臺中市龍井區茄投路尋獲上開車輛,又於楊文宗涉嫌另案前往詢問,楊文宗於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發覺為犯嫌前,主動向警方坦承竊取,自首而接受裁判(上開車輛已發還江孟哲)。
楊文宗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000年0月0日下午3時許(起訴書誤載為000年0月0日下午8時4分許,應予更正) 臺中市○○區○○○街000號前 全文義 於左列時間,見全文義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停放在左列地點,遂以自備鑰匙打開車門並發動電門後駛離,竊取該車輛得手,供己代步之用,並承前犯意,竊取全文義放置在上開車輛內之之烤爐1個、白鐵烤架1個、刀具1把、木頭1批、行車紀錄器1臺、GPS1臺、臺中市路邊停車月票1張,隨後將該車輛棄置在臺中市清水區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旁空地。
嗣因附表一編號7車主林明利發現車輛遭竊報警,警方發現現場停留上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即通知全文義到場,又於楊文宗涉嫌另案前往詢問,楊文宗於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發覺為犯嫌前,主動向警方坦承竊取,自首而接受裁判,且經採集車內跡證送驗結果,亦與楊文宗之DNA-STR型別相符,而查悉上情(上開車輛已發還全文義)。
楊文宗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烤爐壹個、白鐵烤架壹個、刀具壹把、木頭壹批、行車紀錄器壹臺、GPS壹臺、臺中市路邊停車月票壹張,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000年0月0日下午2時20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旁空地 林明利 於左列時間,見林明利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停放在左列地點,且車門未鎖、鑰匙在車內,遂發動電門駛離而竊取該車輛得手,供己代步之用,隨後將該車輛棄置在桃園市某處。
嗣林明利發現失竊報警,警方循線尋獲前開車輛,又於楊文宗涉嫌另案前往詢問,楊文宗於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發覺為犯嫌前,主動向警方坦承竊取,自首而接受裁判,經採集車內跡證送驗結果,與楊文宗之DNA-STR型別相符,而查悉上情(上開車輛、鑰匙已發還林明利)。
楊文宗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二:
編號 卷證 1 《證人部分》 一、證人即告訴人陳志勇【犯ㄧ㈠】 ①112.06.12警詢(偵字第51398號卷第69頁至第70頁)1007 ②112.06.12警詢(偵字第53458號卷第67頁至第68頁)1552 二、證人即告訴人羅永堂【犯一㈡】 ①112.06.30警詢(偵字第48740號卷第73頁至第74頁) ②112.08.07警詢(偵字第48740號卷第71頁至第72頁) 三、證人即告訴人王昌平【犯一㈢】 ①112.08.05警詢(偵字第51399號卷第77頁至第79頁) ②112.08.08警詢(偵字第51399號卷第85頁至第86頁) 四、證人即告訴人李壁理【犯一㈣】 ①112.08.27警詢(偵字第52790號卷第71頁至第72頁) ②112.09.08警詢(偵字第52790號卷第69頁至第70頁)2015 ③112.09.08警詢(偵字第52790號卷第141頁至第145頁)1414 五、證人即告訴人江孟哲(犯一㈤) ①112.09.02警詢(偵字第52795號卷第75頁至第77頁) 六、證人即被害人林明利【犯一㈥⒈】 ①112.09.06警詢(偵字第51397號卷第79頁至第80頁) 七、證人即被害人全文義【犯一㈥⒉】 ①112.09.06警詢(偵字第51397號卷第69頁至第70頁) 2 《非供述證據》 一、中檢112年度偵字第48740號卷 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健康派出所112年7月21日職務報告【犯一㈡】(偵字第48740號卷第63頁) 2.選物機販賣店監視器影像擷圖3張-時間:112年6月30日2時14分、地點:高工路【犯一㈡】(偵字第48740號卷第75頁至第77頁) 3.路口監視器影像擷圖5張-時間:112年6月30日2時20分至2時42分、地點:工學二街、高工二街、文心南路與福田二街口【犯一㈡】(偵字第48740號卷第77頁至第81頁) 4.比對照片(監視器影像擷圖)2張-①被告於112年6月12日在清水區街道、②被告於112年6月30日在選物機販賣店【犯一㈡】(偵字第48740號卷第83頁) 5.告訴人羅永堂之報案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健康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犯一㈡】(偵字第48740號卷第85頁) 6.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號0000-00號自用小貨車、車主:羅永堂【犯一㈡】(偵字第48740號卷第93頁) 二、中檢112年度偵字第51397號卷 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大秀派出所112年9月7日23時職務報告書【犯一㈥⒈、⒉】(偵字第51397號卷第63頁) 2.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全文義、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旁空地)【犯一㈥⒉】: ㈠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執行時間:112年9月6日21時25分至43分(偵字第51397號卷第71頁至第74頁) 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5221-LM號自用小貨車】(偵字第51397號卷第75頁) 3.贓物認領保管單(112年9月6日)-全文義領回5221-LM號汽車1輛【犯一㈥⒉】(偵字第51397號卷第77頁) 4.路口監視器影像擷圖11張-①Q8-1070號自用小客車遭竊後之行車軌跡、②遭竊之5221-LM號自用小貨車棄置在清水區臨海路26號附近【犯一㈥⒈、⒉】(偵字第51397號卷第81頁至第82頁) 5.Google地圖-Q8-1070號自用小客車遭竊後之行車軌跡(臺中市○區○○○○○○○○○○○○00000號卷第83頁) 6.網頁擷圖-車體回收及獎勵金進度查詢(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查無符合條件資料【犯一㈥⒈】(偵字第51397號卷第85頁) 7.車輛詳細資料報表2份【犯一㈥⒈、⒉】: ⑴車號0000-00號自用小貨車、車主:全文義(偵字第51397號卷第87頁) ⑵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主:林明利(偵字第51397號卷第89頁) 8.被害人全文義之報案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松安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2份【犯一㈥⒉】(偵字第51397號卷第115頁至第117頁) 9.被害人林明利之報案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大秀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犯一㈥⒈】(偵字第51397號卷第119頁至第121頁) 10.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112年11月7日中市警清分偵字第1120047007號函【犯一㈥⒉】(偵字第51397號卷第123頁)及所附: ⑴臺中市政府警察局112年11月2日中市警鑑字第1120093743號鑑定書(偵字第51397號卷第125頁至第127頁) 1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刑案現場勘察報告-全文義自小貨車車號0000-00號失竊尋獲案(含刑案現場照片、勘察採證同意書、證物清單)【犯一㈥⒉】(偵字第51397號卷第129頁至第144頁) 三、中檢112年度偵字第51398號卷 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太平派出所112年8月20日職務報告【犯一㈠】(偵字第51398號卷第63頁) 2.Google地圖-被告居住○○○○區○○街000號)與AXY-0610號自用小客車失竊地點(太平區長億八街與永吉街口)相關位置【犯一㈠】(偵字第51398號卷第71頁) 3.路口監視器影像擷圖24張-時間:112年6月12日2時46分至13時09分、地點:太平區、清水區等街道、被告竊取AXY-0610號自用小客車相關影像【犯一㈠】(偵字第51398號卷第71頁至第87頁) 4.比對照片5張-①被告於112年6月12日在清水區街道之影像、②被告於112年6月12日為警查獲時之穿著【犯一㈠】(偵字第51398號卷第89頁至第91頁) 5.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主:陳志勇【犯一㈠】(偵字第51398號卷第93頁) 6.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太平派出所112年11月06日職務報告-被告竊取AXY-0610號自用小客車所使用之鑰匙已發還所有人官明彥【犯一㈠】(偵字第51398號卷第115頁) 7.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被告楊文宗、臺中市○○區○○街000號)【犯一㈠】: ⑴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扣押筆錄-執行時間:112年6月13日18時0分至10分(偵字第51398號卷第117頁至第123頁) ⑵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鑰匙1支、KC-8982號汽車1輛】(偵字第51398號卷第125頁) 8.贓物認領保管單(112年6月13日)-官明彥領回KC-8982號汽車1輛、鑰匙1支【犯一㈠】(偵字第51398號卷第129頁) 9.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太平派出所112年11月9日職務報告-尋獲之AXY-0610號自用小客車已發還所有人陳志勇【犯一㈠】(偵字第51398號卷第131頁) 四、中檢112年度偵字第51399號卷 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太平派出所112年8月19日職務報告【犯一㈢】(偵字第51399號卷第67頁) 2.路口監視器影像擷取畫面4張-時間:112年8月5日5時59分至18時24分、被告騎乘K3B-131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大里區、太平區等街道【犯一㈢】(偵字第51399號卷第87頁至第88頁) 3.贓物認領保管單(112年8月8日)-王昌平領回K3B-131號機車【犯一㈢】(偵字第51399號卷第89頁) 4.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號000-000號重型機車、車主:王昌平【犯一㈢】(偵字第51399號卷第91頁) 5.告訴人王昌平之報案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太平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犯一㈢】(偵字第51399號卷第93頁) 6.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112年9月14日中市警太分偵字第1120030518號函【犯一㈢】(偵字第51399號卷第115頁)及所附: ⑴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刑案現場勘察報告-王昌平K3B-131失竊機車尋獲案(含刑案現場照片10張)(偵字第51399號卷第117頁至第125頁) ⑵臺中市政府警察局112年9月8日中市警鑑字第1120077783號鑑定書(偵字第51399號卷第127頁至第129頁) 7.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112年度保管字第4583號扣押物品清單-棉棒、唾棉等【犯一㈢】(偵字第51399號卷第135頁) 五、中檢112年度偵字第52790號卷 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高美派出所112年9月12日報告【犯一㈣】(偵字第52790號卷第63頁) 2.路口監視器影像擷圖7張-時間:112年8月27日、ALW-5812號自用小客貨車行經大里區、龍井區、清水區畫面【犯一㈣】(偵字第52790號卷第73頁至第79頁) 3.蒐證照片1張-警於112年9月7日在臺中市○○區○○街00號前尋獲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犯一㈣】(偵字第52790號卷第81頁) 4.監視器影像擷圖1張-被告頭戴自ALW-5812號自用小客貨車上竊得之帽子在不詳宮廟內行竊影像【犯一㈣】(偵字第52790號卷第81頁) 5.車輛詳細資料報表-ALW-5812號自用小客貨車、車主:李壁理【犯一㈣】(偵字第52790號卷第83頁) 6.車行紀錄-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時間:112年8月27、28日【犯一㈣】(偵字第52790號卷第85頁至第89頁) 7.告訴人李壁理之報案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高美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犯一㈣】(偵字第52790號卷第91頁、第95頁) 8.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12年11月3日中市警清分偵字第1120046421號函【犯一㈣】(偵字第52790號卷第121頁)及所附: ⑴臺中市政府警察局112年10月30日中市警鑑字第1120092014號鑑定書(偵字第52790號卷第121之1頁至第123頁) ⑵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刑案現場勘察報告-李壁理自小客貨車車號000-0000號失竊尋獲案(含刑案現場照片15張、勘察採證同意書、證物清單等)(偵字第52790號卷第125頁至第140頁) 六、中檢112年度偵字第52795號卷 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三田派出所112年9月7日員警職務報告【犯一㈤】(偵字第52795號卷第67頁) 2.蒐證照片1張-地點:清水區臨海路甲南國小前停車場、告訴人江孟哲指述4106-F9號自用小貨車停放在該地點【犯一㈤】(偵字第52795號卷第73頁) 3.路口監視器影像擷圖1張-時間:112年9月2日2時5分、地點:龍井區茄投路、車號0000-00號自用小貨車行經畫面【犯一㈤】(偵字第52795號卷第74頁) 4.告訴人江孟哲之報案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三田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2份、陳報單【犯一㈤】(偵字第52795號卷第79頁至第81頁、第87頁) 5.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號0000-00號自用小貨車、車主:江友德【犯一㈤】(偵字第52795號卷第83頁) 6.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辦案公務電話紀錄表(112年12月14日14時2分)-受話人:江孟哲、稱於000年0月間已領回失竊車輛【犯一㈤】(偵字第52795號卷第117頁) 七、中檢112年度偵字第53458號卷 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112年8月11日中市警鑑字第1120069091號鑑定書【犯一㈠】(偵字第53458號卷第69頁至第71頁) 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刑案現場勘察報告-陳志勇AXY-0610號自用小客車尋獲(含刑案現場照片18張)(偵字第53458號卷第73頁至第97頁) 3.告訴人陳志勇之報案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太平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字第53458號卷第99頁) 4.勘察採證同意書(112年6月21日15時30分)-同意人:陳志勇【犯一㈠】(偵字第53458號卷第101頁) 5.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112年度保管字第5043號扣押物品清單-棉棒【犯一㈠】(偵字第53458號卷第129頁) 八、本院卷 1.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113年1月22日函及所附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現場勘查報告、勘查採證同意書(本院卷第103頁至第123頁) 3 《被告供述》 1.112.06.13警詢(偵字第51398號卷第65頁至第67頁) 2.112.07.20警詢(偵字第48740號卷第65頁至第69頁) 3.112.08.06警詢(偵字第51399號卷第69頁至第75頁) 4.112.09.07警詢(偵字第52795號卷第69頁至第71頁) 5.112.09.07警詢(偵字第51397號卷第65頁至第68頁) 6.112.09.07警詢(偵字第53458號卷第63頁至第65頁) 7.112.09.07警詢(偵字第52790號卷第65頁至第68頁) 8.112.12.15檢事官詢問(偵字第48740號卷第117頁至第122頁) 9.113.02.22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第147頁至第161頁) 10.113.02.22本院簡式審判筆錄(本院卷第163頁至第17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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