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智易字第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怡璇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一一三年四月二日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案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茲因本案有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爰撤銷簡式審判程序,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黃麗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政鋼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