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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智易字第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豐洋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52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豐洋明知「醣可淨BMEP綠色版」圖片4張及「醣可淨PLUS」圖片1張,係告訴人晶璽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系爭公司)取得專屬授權而享有著作財產權之圖片著作,非經系爭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竟基於擅自以重製及公開傳輸等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單一犯意,未經系爭公司之同意或授權,於民國112年初,以不明方式,擅自重製上開圖片,並上傳至自己經營之蝦皮拍賣帳號「querterr」網路賣場,以此方式招攬民眾瀏覽選購,致系爭公司上開圖片著作權遭受侵害。
系爭公司於112年4月15日,瀏覽網路時發現上情並報警處理。
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方法而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而此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涉嫌違反著作權法第92條之罪嫌,依同法第100條前段之規定,屬告訴乃論之罪。
茲因告訴人與被告成立和解,並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和解書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月馨
法 官 林秉賢
法 官 林新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黃詩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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