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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24號
原 告 王莉云
被 告 曾彥鈞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簡字第4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高增泓
法 官 黃佳琪
法 官 林忠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嘉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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