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3,簡附民,80,202403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80號
原 告 蘇婷婷

被 告 林宸宇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簡字第153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原案號為113年度金訴字第5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麗瑛

法 官 徐煥淵

法 官 王振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淑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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