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3,簡,297,202404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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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簡字第29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美玲



選任辯護人 黃國政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十九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論罪科刑之理由欄(三)有關「向指定之公庫支付新臺幣2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向指定之公庫支付新臺幣3萬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論罪科刑之理由欄(三)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誤載情形,而其誤載尚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上開說明,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德鑫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詠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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