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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56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暐柏
選任辯護人 謝尚修律師
卓容安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54號、第17219號、第18668號,原案號:113年度訴緝字第56號),因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陳暐柏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2至6、8至10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陳暐柏明知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稱之第三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
陳暐柏竟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11年12月5日某時,以通訊軟體FACETIME與暱稱「蘋果弟」(帳號:ipe520000000oud.com)之賴偉政(所犯販賣毒品部分,業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1541號判決在案,現上訴二審審理中)聯絡,向其洽購新臺幣(下同)1萬8000元之毒咖啡包60包,賴偉政旋即於同日稍後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前往都樂汽車旅館(址設: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交付混合第二、三、四級毒品之毒咖啡包60包予陳暐柏,並向陳暐柏收取1萬8000元(持有、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部分另經檢察官偵辦中,不在起訴範圍),並同時向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友人「阿寶」收受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瓶又1包,而非法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
嗣於111年12月7日11時6分許,因另涉詐欺等案件,經員警持搜索票,搜索其位於臺中市○○區○○○路00號15樓之6之租屋處,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而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陳暐柏之自白。
㈡同案被告賴偉政之證述。
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
㈣贓證物照片。
㈤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1月5日草療鑑字第1111200318號、112年1月9日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偵254卷第97至101、107至115頁)。
㈥陳暐柏與毒品上手暱稱「蘋果弟」之FACETIME對話紀錄、與毒品上手暱稱「夜來Ya好玩」之微信對話紀錄、與APPLE ID「goldboss_0000000oud.com」之FACETIME對話紀錄。
三、論罪科刑:㈠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既依毒品之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之危害性將之分為四級,則不同品項之同級毒品,其對法益危害性仍屬相同,是在判斷所持有毒品之數量是否已達該條例第11條第3至6項所定之一定數量時,應將同級毒品合併計算,不因其分屬不同品項而分開計算(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2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19號研討結果參照)。
被告於查獲時所持有如附表編號3至6、9、10所示之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合計既已達5公克以上,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
㈡被告係於111年12月7日時,同時遭查獲如附表所示之毒品,持有之時間有重合,則其一持有行為,同時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毒品,然因持有、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不在本案起訴範圍,而無從以想像競合犯論之,併此敘明。
㈢被告供出其毒品來源為賴偉政、郭燿彰並因而查獲,有本案起訴書在卷為憑,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條例第17條第1項之規定予以減輕其刑。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第三級毒品戕害個人之身心健康甚鉅,竟無視於國家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竟無故持有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助長毒品氾濫之風,誠屬不該;
並考量被告持有毒品之數量(2.6515+1.0815+0.1483+0.1474+4.6543=8.683),酌以其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自陳之智識程度、職業、家庭經濟及生活狀況(見訴緝卷第105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㈠扣案如附表編號2至6、8至10所示之毒品,為被告持有之第三級毒品,屬違禁物,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最高法院100年度第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又與該等第三級毒品混合之第四級毒品硝西泮及包裝袋,因與該等第三級毒品難以完全析離,是亦應依同條項前段之規定,併予沒收。
至因送鑑用磬之部分毒品既已不存在,毋庸為沒收之宣告。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7所示之毒品咖啡包,雖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然起訴書已敘明有關被告持有、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經另案偵辦中,自非本案起訴效力所及,而無從宣告沒收銷燬。
其餘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難認係供被告犯本案持有毒品犯行所用之物,亦無從宣告沒收。
本案經檢察官鐘組聲提起公訴,檢察官林岳賢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靖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張雅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鑑驗結果/備註 1 黑色包裝毒品咖啡包24包 1.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成分。
2.推估驗前總淨重64.7792公克,驗餘總淨重63.2853公克。
3.上述毒品純度均﹤1%,故不計算純質淨重。
4.即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所示之毒品咖啡包。
2 「熊」圖示黑色包裝毒品咖啡包10包 1.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
2.推估驗前總淨重33.9699公克,驗餘總淨重32.3172公克。
3.上述毒品純度﹤1.0%,故不計算純質淨重。
4.即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所示之毒品咖啡包。
3 「白色線條」圖示黑色包裝毒品咖啡包14包 1.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
2.推估驗前總淨重48.2108公克。
3.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5.5%,推估驗前總純質淨重2.6515公克。
4.即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所示之毒品咖啡包。
4 「十字架」圖示黑色包裝毒品咖啡包5包 1.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
2.推估驗前總淨重13.5187公克。
3.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8.0%,推估驗前總純質淨重1.0815公克。
4.即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所示之毒品咖啡包。
5 「幾何」圖形黑色包裝毒品咖啡包1包 1.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
2.驗前淨重1.9767公克,驗餘淨重0.5865公克。
3.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7.5%,純質淨重0.1483公克。
4.即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所示之毒品咖啡包。
6 「天皇」圖示黑色包裝毒品咖啡包1包 1.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
2.驗前淨重2.8349公克,驗餘淨重1.4183公克。
3.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5.2%,純質淨重0.1474公克。
4.即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所示之毒品咖啡包。
7 「蘋果」圖示白色包裝毒品咖啡包1包 1.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硝甲西泮、第四級毒品硝西泮成分。
2.驗前淨重2.0330公克,驗餘淨重0.4756公克。
3.上述毒品純度均﹤1%,故不計算純質淨重。
4.即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所示之毒品咖啡包。
8 「哈密瓜」圖示白色包裝毒品咖啡包1包 1.檢出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芬納西泮、第四級毒品硝西泮成分。
2.驗前淨重2.3763公克,驗餘淨重1.0580公克。
3.上述毒品純度均﹤1%,故不計算純質淨重。
4.即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所示之毒品咖啡包。
9 愷他命1瓶 1.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2.驗前淨重4.0131公克,驗餘淨重3.9822公克。
3.編號9、10合計驗前總淨重5.4757公克,純度85.0%,驗餘總淨重5.1985公克,總純質淨重4.6543公克。
10 愷他命1包 1.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2.驗前淨重1.4626公克,驗餘淨重1.4419公克。
3.編號9、10合計驗前總淨重5.4757公克,純度85.0%,驗餘總淨重5.1985公克,總純質淨重4.6543公克。
11 新臺幣面額1000元紙鈔1463張 12 偽造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1張 13 IPHONE手機2支 14 三星手機1支 15 OPPO手機4支 16 GOOGLE手機1支 17 華為手機1支 18 紅米手機1支 19 筆記型電腦2臺 20 華為WIFI分享器1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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