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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6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軒漢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軒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軒漢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處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月24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94955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98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怡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顏嘉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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