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3,聲再,3,2024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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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再字第3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徐立運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詐欺等案件,對於本院110年度簡上字第155號第二審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立運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或釋明無法提出之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或釋明,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

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

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徐立運固對本院110年度簡上字第155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惟未檢附原判決之繕本,亦未釋明有何無法提出原判決繕本之正當理由,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聲請再審之程序顯然違背規定,爰命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或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繕本之正當理由後併請求本院調取之,逾期未予補正或釋明,即依法駁回其聲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芳如
法 官 魏威至
法 官 張美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宥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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