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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003號
聲 明 異 議 人 楊豐玉
即受刑人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對於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102年度執更字第106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如附件刑事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固有明定。
惟該條所稱「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係指諭知科刑判決,即具體宣示主刑、從刑之法院而言。
於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裁定定其應執行刑之情形,則係指為該裁定之法院(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124號裁定意旨參照)。
倘其聲明異議係向其他無管轄權之法院為之,其聲請為不合法,應由程序上駁回,無從為實體上之審查(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797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楊豐玉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處罪刑確定,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2年度聲字第133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23年確定,並由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執更字第106號指揮書發監執行等情,有該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向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調取該署102年度執更字第106號卷宗(含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聲字第133號卷宗)核閱無誤。
故聲明異議意旨所指102年度執更字第106號執行指揮書據以執行者,係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聲字第133號定應執行刑之裁定,本院並非諭知該裁定之法院,受刑人向本院聲明異議,依照前開說明,即屬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光進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蕭訓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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