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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10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文漢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8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文漢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文漢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
又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至3所示之罪刑,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12年度簡字第252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在案。
是以,本院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法律之外部性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之總和;
亦應受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即不重於附表編號2至3所定之執行刑加計附表編號1、4所定之執行刑之總和。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審酌受刑人就附表編號1、4所犯均為施用毒品犯行及其餘各罪之犯罪情節、侵害之法益、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及行為態樣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陳怡珊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韻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附表:受刑人張文漢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傷害罪 恐嚇危害安全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2年2月20日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至同年月22日1時56分許採尿間之某時許 111年07月28日 111年09月0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331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8999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8999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821號 112年度簡字第2525號 112年度簡字第2525號 判決日期 112年05月30日 112年12月19日 112年12月19日 確定判 決 法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821號 112年度簡字第2525號 112年度簡字第252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07月10日 113年01月29日 113年01月29日 得否易科罰金 是 是 是 備 註 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349號(已執畢) 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010號 編號2至3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以下空白) (以下空白)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犯罪日期 112年05月2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3180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2807號 判決日期 112年12月28日 確定判 決 法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280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02月15日 得否易科罰金 是 備 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08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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