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3,聲,313,2024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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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1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寶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寶桔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寶桔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此觀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自明。

三、查受刑人張寶桔犯【附表】所示各罪,分別受宣告【附表】所示之刑,且分別確定在案,有【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聲請人就【附表】所示之各該宣告刑聲請本院(即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定其應執行之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均為加重詐欺取財罪,犯罪態樣、手段及侵害法益種類相似;

兼衡受刑人係參與同一詐欺集團所為,時間上均係集中於民國112年6月27日內所犯,時間間隔甚短,【附表】所示各罪間所呈現之整體不法、罪責程度較為雷同;

暨考量各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於法律拘束之外部性界限內,依限制加重原則,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

五、末查,本院已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規定,函請受刑人得於文到3日內就本件定應執行刑事件具狀陳述意見,該函文已於113年2月6日送達受刑人住所地,由其同居人收受發生送達效力,然受刑人迄今仍未表示意見,有本院送達證書、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7—21頁)。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盈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顏嘉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附表:受刑人張寶桔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1月(2罪) 有期徒刑1年3月(2罪)、有期徒刑1年4月(2罪) 有期徒刑1年5月 犯罪日期 112年6月27日(3次) 112年6月27日(4次) 112年6月2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2000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2000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2000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006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006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006號 判決日期 112年11月20日 112年11月20日 112年11月20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006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006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006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年12月25日 112年12月25日 112年12月2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978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978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97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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