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3,聲,378,2024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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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7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威竣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威竣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王威竣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洗錢防制法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本院112年度中簡字第545號、112年度中金簡字第81號刑事簡易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而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附表編號1至編號2所示之罪所宣告之刑,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見113年度執聲字第276號卷第5頁)在卷可憑,且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是本件就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2所示之罪所宣告之刑,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得合併處罰。

從而,前開2罪乃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檢察官聲請就前開2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責任非難程度及受刑人對本案之意見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為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簡佩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俐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附表:受刑人王威竣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以下空白)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洗錢防制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8萬元) 犯罪日期 111/09/27 111/05/26至111/05/30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3652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659號、第660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545號 112年度中金簡字第81號 判決日期 112/05/24 112/08/24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545號 112年度中金簡字第81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06/20 112/10/04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均是 不得易科、得社勞 備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8943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2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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