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3,聲,419,202403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1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富山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25號、113年度執字第13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富山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富山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定。

又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是於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刑處分之情形者,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據以聲請定應執行刑。

再按量刑及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輕重,固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

然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

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

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

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

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

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下稱原定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

亦即基於有利被告之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定執行刑,原定執行刑有拘束新定執行刑上限之效果,法院裁量所定之刑期上限,自不得較重於「原定執行刑加計新宣告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43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因附表所示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等件附卷可稽。

本院審核認本件檢察官聲請既係應受刑人之請求,復經本院函知受刑人得於文到5日內就本件定應執行刑具狀陳述意見,受刑人表示無意見,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民國113年1月24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本院函文及陳述意見表、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害法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受刑人就定應執行刑所陳述之意見等情,定其應執行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吳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廖明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12月26日 112年3月7日 112年1月14日(2次)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速偵字第54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5137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0452號 最後事實 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新北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219號 112年度簡字第1138號 112年度壢簡字第676號 判決日期 112年2月23日 112年3月21日 112年4月28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新北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219號 112年度簡字第1138號 112年度壢簡字第67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4月9日 112年4月18日 112年6月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081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776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496號 編號1至2號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43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 編號1至3號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85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編號1至5號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45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3次)、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1月23日 112年1月12日 112年1月5日、 112年1月19日(3次)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999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1695號 士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882號等 最後事實 審 法 院 臺北地院 桃園地院 士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986號 112年度壢簡字第995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704號 判決日期 112年4月27日 112年5月26日 112年8月17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北地院 桃園地院 士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986號 112年度壢簡字第995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70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5月30日 112年6月28日 112年9月2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696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8726號 士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944號 編號1至5號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45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編 號 7 8 9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4月(3次)、 有期徒刑3月(2次)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1月19日 111年12月9日(2次)、 111年12月26日、 112年1月1日(2次)、 112年2月1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882號等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9805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0812號 最後事實 審 法 院 士林地院 臺中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704號 112年度簡字第923號 112年度簡字第3650號 判決日期 112年8月17日 112年7月19日 112年8月24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士林地院 臺中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704號 112年度簡字第923號 112年度簡字第365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9月26日 112年9月18日 112年10月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是 備 註 士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945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4211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2919號 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編 號 10 11 罪 名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2次)、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2月10日 111年12月11日、 111年12月25日、 112年1月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調院偵字第1381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543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北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1798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2635號 判決日期 112年9月4日(聲請意旨誤載為112年9月6日應予更正) 112年11月3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北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1798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2635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2年10月12日 113年1月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 註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746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314號 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