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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2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崑亮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2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5關於「113年度中簡字第2071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12年度中簡字第2071號」。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5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因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揆諸前揭規定,應更正如本裁定主文欄所示,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劉育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李俊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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