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3,聲,432,202403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3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昀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昀橋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併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新臺幣貳萬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謝昀橋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7款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2條第3項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又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

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

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

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決各處以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

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3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如附表編號2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本件受刑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業經其提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檢察官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又依上開說明,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總和(即有期徒刑1年8月),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定應執行之刑及編號2、3刑度之總和(即有期徒刑1年4月)。

準此,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及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定執行刑之立法所採之限制加重原則,兼衡以各罪之犯罪時間間隔、受刑人整體犯行之應罰適當性、所犯各罪對於社會之整體危害程度,及受刑人具狀回覆之內容,有受刑人陳報狀在卷可參等情狀,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併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雅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慧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等 洗錢防制法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共2罪、有期徒刑2月共2罪 有期徒刑4月、併科新臺幣10000元;
有期徒刑3月、併科新臺幣20000元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1/07/13、111/11/05、111/07/13、111/11/03 111/08/13、111/11/14 111/07/16、111/07/18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53等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0942等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473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1101號 112年度易字第2055號(聲請書誤載為112年度竹東簡字第2055號) 112年度簡字第1560號 判決日期 112/07/27 112/10/24 112/11/09 確定判決 法 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1101號 112年度易字第2055號 112年度簡字第156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08/22 112/11/21 112/12/05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不得易科、得社勞 是 備 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1396號(4罪定應執行6月)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5208號(徒刑及併科罰金均未定刑)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78號(執行期滿日120.5.8)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