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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54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肇嶸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4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因犯妨害自由、詐欺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518號刑事判決、112年度金訴字第885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
而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附表所示之罪所宣告之刑,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見113年度執聲字第430號卷第3頁)在卷可稽,且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是本件就如附表所示之罪所宣告之刑,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得併合處罰,先予敘明。
是上開2罪乃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檢察官聲請就上開2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責任非難程度及受刑人對本案之意見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為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簡佩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俐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罪名 妨害自由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10年4月6日 110年5月1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448號 臺灣臺中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5034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訴字第1518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885號 判決日期 112年6月20日 112年12月12號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訴字第1518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88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7月25日 113年1月22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得 否 備註 臺灣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2534號(113年度執緝字第150號) 發監113年1月23日至113年7月22日 臺灣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252號 發監113年7月23日至114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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