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3,聲,694,2024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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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69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立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567號、112年度執字第135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立運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立運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業經臺北地方法院、桃園地方法院、新竹地方法院、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憑。

其中附表編號1至6所示罪刑,經桃園地方法院裁定定應執行拘役120日確定,構成本件定應執行之內部界限之一。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屬正當,爰綜合斟酌本件受刑人各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之犯罪態樣、犯罪時間、行為方式、侵害法益,於併合處罰時之責任非難重複程度、所犯上開各罪所反映之不同人格特性,以及本院函詢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之意見,受刑人已表示意見等情,此有陳述意見表在卷可稽,暨權衡其罪責與整體刑法目的及刑事政策之輕重,定應執行刑之刑度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又聲請書就附表之偵查機關起訴案號記載有誤,應予更正,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林新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詩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罪 竊盜罪 竊盜罪 宣 告 刑 拘役50日 拘役30日 拘役20日 犯罪日期 109年6月24日 109年6月27日 109年6月1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7260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1202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0520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竹東簡字 第151號 110年度審簡字 第617號 110年度審簡字 第611號 判決日期 109年8月6日 110年4月22日 110年4月15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竹東簡字 第151號 110年度審簡字 第617號 110年度審簡上字 第14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年9月18日 110年6月3日 110年7月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5405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2697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3788號 編號1至6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3347號裁定應執行拘役120日(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更字第3992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更助字第56號已執畢)
編 號 4 5 6 罪 名 竊盜罪 竊盜罪 竊盜罪 詐欺罪 宣 告 刑 拘役50日 拘役20日 拘役10日 拘役10日 (應執行拘役15日) 犯罪日期 109年6月20日 109年6月14日 109年6月1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3090號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4189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2729、22800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簡上字 第383號 110年度簡上字 第63號 110年度簡上字 第469號 判決日期 111年4月13日 111年6月7日 111年8月25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簡上字 第383號 110年度簡上字 第63號 110年度簡上字 第46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4月13日 111年6月7日 111年8月2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9945號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2312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2153號 編號1至6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3347號裁定應執行拘役120日(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更字第3992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更助字第56號已執畢)
編 號 7 罪 名 詐欺 宣 告 刑 拘役30日 犯罪日期 109年6月1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8109號、第21295號(已更正)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簡上字 第155號 判決日期 112年7月1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簡上字 第15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7月1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35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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