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3,聲,838,2024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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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83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宏恩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6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宏恩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宏恩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而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之不得併合處罰情事,惟受刑人就上開數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憑。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屬正當。

爰審酌法律之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考量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整體犯罪過程、行為態樣、時間間隔、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應之受刑人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及受刑人意見等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劉育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李俊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附表:受刑人陳宏恩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3月(4罪) 有期徒刑1年2月(1罪) 有期徒刑1年1月(2罪)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11月29日 109年12月21日至同年月25日(聲請書誤載為109年12月24日至同年月25日) 109年12月1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8290號等 嘉義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091號等 臺南地檢110年度調偵字第1173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285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16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256號 判決 日期 110年6月18日 110年7月30日 110年8月31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中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285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16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256號 確定日期 110年7月26日 110年9月8日 110年10月1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0823號(編號1至6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聲字第104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 嘉義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736號 (編號1至6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聲字第104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 臺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6991號(編號1至6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聲字第104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2次) 有期徒刑7月(3次) 有期徒刑9月(1次)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12月27日 109年12月27日 109年12月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4234號 彰化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276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0821號等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號 111年度訴字第414號 110年度訴字第408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567號等 判決 日期 111年7月28日 110年9月29日 111年12月14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號 111年度訴字第414號 110年度訴字第408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567號等 確定日期 111年8月31日 110年11月2日 112年1月1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彰化地檢111年度執字第5031號(編號1至6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聲字第104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 彰化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376號(編號1至6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聲字第104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807號(編號1至6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聲字第104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
編 號 7 罪 名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11月2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3066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314號 判決 日期 112年12月12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314號 確定日期 113年1月1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67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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