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3,聲,875,2024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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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87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YIP NGO KONG MIC(中文名葉遨岡 香港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7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遨岡因詐欺等貳拾玖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遨岡因詐欺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定有明文。

至定應執行刑,乃別於刑法第57條針對個別犯罪之特別量刑程序,係對犯罪行為人及其所犯各罪之總檢視,其裁量權之行使,應兼衡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具體審酌行為人所犯各罪反應出之人格、犯罪傾向,並審酌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關係(例如各行為彼此間之關聯性【數罪間時間、空間、法益之異同性】、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等情狀綜合判斷,倘所酌定之刑,並未違背刑法第51條各款所定的方法或範圍(即法律的外部性界限),亦無明顯違背公平、比例原則或整體法律秩序的理念(即法律的內部性界限)者,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或不當(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434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詐欺等29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並審酌附表所示之犯行,均為詐欺案件,乃同一時期,相同類型、罪質及犯罪模式之犯行,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相對較高,就訴訟實務而言,分別起訴、分別判決確定之案件,與在同一審理程序之數罪,經由單一判決所定之應執行刑,前者在嗣後另定應執行刑時,其刑度往往遠重於在同一訴訟程序所判決之應執行刑,對於被告之權益影響甚鉅,並考量修正後刑法刪除連續犯之規定,即採一罪一罰之刑事政策,為避免刑罰輕重失衡,調和上開定應執行刑輕重之顯著差異等情,自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

復依新修正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之規定,徵詢受刑人之意見,及審酌受刑人未予表示意見乙節,予以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戰諭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譚系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附表:受刑人葉遨岡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5月(共3罪) 有期徒刑1年4月(共4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①112年4月25日 ②112年4月28日(2次) ①112年4月25日 ②112年4月28日(3次) 112年4月25日 偵查(自 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0819、37360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0819、37360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0819、37360號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最後事實審 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939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939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939號 判決日期 112年10月12日 112年10月12日 112年10月12日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確定 判決 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939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939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939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年12月19日 112年12月19日 112年12月19日 是否為得 易科罰金 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⒈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26號。
⒉編號1至4,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20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

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共3罪) 有期徒刑1年2月(共4罪)【聲請書誤載,逕予更正】 有期徒刑1年(共13罪)【聲請書誤載,逕予更正】 犯罪日期 ①112年4月25日 ②112年4月28日(2次) ①112年4月26日 ②112年5月1日(3次) ①112年4月26日(11次) ②112年4月27日 ③112年5月2日 偵查(自 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0819、37360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3701、35089、37469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3701、35089、37469號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最後事實審 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939號 112年度訴字第2125、2265號 12年度訴字第2125、2265號 判決日期 112年10月12日 112年12月20日 112年12月20日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確定 判決 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939號 112年度訴字第2125、2265號 12年度訴字第2125、2265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年12月19日 113年1月18日 113年1月18日 是否為得 易科罰金 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⒈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26號。
⒉編號1至4,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20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
⒈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395號。
⒉編號5、6經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編號 7 8 9 罪名 詐欺 以下空白 以下空白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罪日期 112年5月1日 偵查(自 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1311號 法 院 臺中地院 最後事實審 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747號 判決日期 113年1月8日 法院 臺中地院 確定 判決 案號 12年度金訴字第2747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年2月6日 是否為得 易科罰金 案件 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29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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