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3,聲,913,2024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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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91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元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7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元旭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元旭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

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定。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等情,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參酌該受刑人所犯數罪之特性、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就受刑人所犯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本院定其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故本院認本件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應屬適當。

四、又按刑事訴訟法第221條規定「判決,除有特別規定外,應經當事人之言詞辯論為之」,此項言詞辯論,自為事實審法院所應踐行之程序;

然同法第222條第1項規定「裁定因當庭之聲明而為之者,應經訴訟關係人之言詞陳述。」

而法院受理檢察官定應執行刑之聲請,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本屬裁定,而非判決,雖為完足保障受刑人之訴訟上權益,參酌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規定「為裁定前有必要時,得調查事實」。

設若受理定應執行刑之法院認依卷內資料已足為定應執行刑之妥適裁量,因而認無再予受刑人或檢察官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機會之必要者,此乃法院定刑職權之裁量範圍,尚不得指摘為違法(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393號裁定意旨參照)。

本院審酌卷附所犯本件12罪之判決書及被告前案紀錄表等資料,已足為本院量刑裁量權之妥適行使,且附表編號2至3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已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易字第555號刑事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編號5至6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已經本院以112年度易字第2105號刑事判決定其應執行刑,本院衡酌可資減讓之刑期幅度有限,顯無必要再命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光進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蕭訓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附表:受刑人李元旭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贓物 共同犯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5月 犯罪日期 111年5月10日 111年3月2日 111年3月2日至111年3月4日(原聲請書誤載為111年4月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苗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9014號 苗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688號等 苗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688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案號 111年度易字第581號 111年度易字第555號 111年度易字第555號 判決 日期 111年12月19日 111年12月27日 111年12月27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案號 111年度易字第581號 111年度易字第555號 111年度易字第55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1月30日 112年1月30日 112年1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否 均是 均是 備註 苗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73號 苗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00號(編號2、3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編號 4 5 6 罪名 竊盜 竊盜 恐嚇取財未遂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1年5月26日 111年4月8日 111年4月20日 111年6月5日 111年7月10日 111年7月18日 111年8月11日 111年6月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苗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9012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3866號等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3866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苗栗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1年度易字第636號 112年度易字第2105號 112年度易字第2105號 判決 日期 112年1月18日 112年9月22日 112年9月22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苗栗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1年度易字第636號 112年度易字第2105號 112年度易字第210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2月23日 112年10月24日 112年10月2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否 均是 均是 備註 苗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882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06號 (編號5至6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 編號 7 (以下空白) 罪名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11年7月1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3866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易字第2105號 判決 日期 112年9月22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易字第210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10月2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5110號 刑期屆滿日118年5月31日(給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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