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3,訴,126,2024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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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趙宇婕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撤緩偵字第262號),本院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中簡字第99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趙宇婕為宏宜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宏宜企業公司)董事,為公司法第8條第1項所規定之公司負責人,以及商業會計法第4條規定之商業負責人。

被告明知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應實際繳納,不得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竟為設立宏宜企業公司,透過身分不詳之人向金主黃文忠(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19924號等提起公訴)借得辦理宏宜企業公司設立登記所需之資金,被告與黃文忠共同基於以申請文件表明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已繳納、利用不正方法致使會計事項發生不實結果、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由被告開立如附表「不實驗資帳戶」欄所示之銀行帳戶後,將不實驗資帳戶之存摺、印章交予黃文忠指定之人(此係為避免驗資款項匯入不實驗資帳戶後,遭公司負責人匯至其他帳戶),黃文忠即親自或委託他人於附表「不實驗資資金來源帳戶匯款日期」欄所示之日期,自「不實驗資資金來源帳戶」欄所示之帳戶,將「借款驗資金額」欄所示之款項匯至「不實驗資帳戶」欄所示帳戶,作成宏宜企業公司形式上已收足股東所繳納股款之不實外觀後,隨即由黃文忠親自或委託他人於「不實驗資資金去向帳戶匯款日期」欄所示之日期,將上開驗資資金全數匯至「不實驗資資金去向帳戶」欄所示之帳戶;

嗣被告再將宏宜企業公司之不實驗資帳戶存摺影本(尚未登載驗資款項匯出交易),充作股款繳納之證明,虛偽表示宏宜企業公司股東已實際繳納設立股款,並由不知情之記帳業者據以製作不實之公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連同上開存摺影本交由如附表「查核會計師」欄所示不知情之會計師進行資本額查核簽證,於「資本額查核報告日」欄所示之日期出具資本額查核報告書,認定宏宜企業公司設立之股款業已收足;

再由不知情之記帳業者以上開不實之會計師資本額查核報告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不實驗資帳戶存摺影本等文件,連同設立登記申請書及其他必需文件,向臺中市政府申請設立宏宜企業公司,使不具實質審查權之不知情承辦公務員,誤認宏宜企業公司股東業已實際繳納股款,而將此不實事項登載在職務上所掌管之公司登記事項表,並於「核准登記日期」欄所示之日期,核准宏宜企業公司設立登記,足生損害於宏宜企業公司經營所需資本之充實,以及臺中市政府對公司登記與資本額管理之正確性。

因認被告涉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公司應收股款股東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利用不正方法致使會計事項發生不實結果、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嫌。

二、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3第1項規定,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之被告於緩起訴處分期間內,有該條第1項各款所列情形者,檢察官固得依職權或依告訴人之聲請撤銷原處分,繼續偵查或起訴,但此係以緩起訴處分已經合法撤銷為前提。

依民國109年1月15日修正之同法第256條之1規定,被告接受撤銷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10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

該再議之聲請如經原檢察官、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為有理由,即得依同法第257條第1項或第258條中段規定撤銷原處分。

是倘撤銷緩起訴之處分書未合法送達於被告者,其再議期間既無從起算,則該撤銷緩起訴之處分即難認已確定。

檢察官如就撤銷緩起訴處分尚未確定之同一案件,另行提起公訴者,即屬有同法第303條第1款所規定起訴程序違背規定之情形,法院應依上開規定為不受理之判決,始稱適法(最高法院110年度台非字第165號判決意旨參照)。

第按「送達文書,除本章(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六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62條亦有明定;

又依民事訴訟法第127條規定:「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送達者,應向其全體法定代理人為之。」

蓋收受送達為訴訟行為,應受送達人受判決書之送達,自應具備訴訟能力,該送達始生效力。

而自然人之訴訟能力,係基於實體法上之行為能力,以有意思能力為前提。

成年人未經監護宣告,如在無意識中為訴訟行為或受訴訟行為,依民法第75條規定,亦應認其欠缺意思能力而不生效力(最高法院100年度台非字第254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此同旨,收受撤銷緩起訴處分書之送達,亦為訴訟行為,當以有意思能力為前提。

另按檢察官審酌案件情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法院於審理後,認應有為不受理判決諭知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亦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趙宇婕前揭被訴事實,原係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16389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以112年度上職議字第1319號駁回再議確定。

前揭緩起訴期間為1年(112年3月15日起至113年3月14日止),檢察官於緩起訴觀護期間未屆滿前,以被告違反緩起訴處分命令(違背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第1項第4款之應履行事項)為由,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3第1項第3款規定,於112年9月21日以112年度撤緩字第385號撤銷上開緩起訴處分,同時以被告為受送達人,付郵逕向被告住所地送達,於112年10月13日寄存於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

其後,檢察官再就被告前揭違反公司法等犯行,以112年度撤緩偵字第262號向本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此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撤銷緩起訴處分書各1份及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見112年度緩字第1125號卷第37-70、17-35頁、112年度撤緩字第385號卷第13頁),並經本院核閱上開卷證無誤。

㈡惟查,被告之女黃立瑩於偵查中陳稱:被告前於112年4月10日發現有中風症狀,經送醫開刀治療後,呈現植物人狀況,只有眼睛會動,於同年7月底送至長照機構照顧等語(見112年度撤緩偵字第262卷第113頁),並提出被告之身心障礙證明、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2份、衛生福利部臺中醫院診斷證明書1份、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1份、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ADL)1份、豐盛長照社團法人附設台中市私立南丁格爾住宿長照機構收據1紙在卷可憑(見112年度撤緩偵字第262卷第115、117、119、121、123、125-127、135頁);

且被告之女黃立瑩以被告於112年4月12日因缺血性腦中風,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於同年5月17日向本院聲請監護宣告,經本院家事庭委請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鑑定結果,認被告有精神上之障礙(嚴重失智症)程度重大,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意思表示效果,亦不能管理處分自己的財產,回復可能性低,可為監護宣告等情,有該院112年8月3日中山醫大附醫精字第1120008496號函檢送112年7月24日成年監護鑑定書1份附於本院112年度監宣字第525號卷可憑,嗣本院於112年9月18日以112年度監宣字第525號裁定宣告被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黃立瑩為受監護宣告之人即被告之監護人乙節,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12年度監宣字第525號聲請監護宣告卷宗核閱無訛,並有本院影印自該卷之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成年監護鑑定書、112年度監宣字第525號裁定、確定證明書各1份存卷可查(見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26號卷第18-22、23-25、27頁)。

是檢察官撤銷前開緩起訴處分乃至付郵寄送前揭撤銷緩起訴處分書正本之時,被告顯已無意思能力,應堪認定。

揆諸前揭說明,被告既已無意思能力,自無訴訟能力,檢察官逕以無訴訟能力之「被告」為受送達人而向其住所地付郵送達,當亦不生合法送達之效力。

㈢綜上,檢察官上開撤銷緩起訴處分書既未合法送達,則該撤銷緩起訴之處分,即難認已經確定、生效,而與猶未經撤銷原緩起訴處分之情況無異。

從而,檢察官在原緩起訴處分仍屬有效之情況下,即對被告上開犯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核屬起訴程序違背規定,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岳賢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湯有朋
法 官 吳珈禎
法 官 江文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俐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附表(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被告 公司 統一編號 地址 被告 身分 驗資登記性質 不實驗資 帳戶 借款驗資金額 (新台幣) 不實驗資資金 查核會計師 公司登記 主管機關 設立/變更 登記資本額 (新臺幣) 核准登記 日期 來源帳戶 去向帳戶 開戶日期 匯款日期 匯款日期 資本額查核查核報告日 趙宇婕 宏宜企業有限公司 00000000 臺中市○區○○路000號1樓 董事 設立 台中商業銀行 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宏宜企業有限公司籌備處趙宇婕) 100萬 黃文忠 台中商業銀行向上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黃文忠 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升騰會計師事務所 會計師楊繼德 臺中市政府 100萬 105年4月8日 105年3月30日 105年3月30日 105年3月31日 105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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