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3,訴,43,2024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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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4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47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與代號A1(姓名詳卷,下稱甲○)前為夫妻,業已於民國000年0月間離婚。

詎乙○○竟意圖散布於眾,基於誹謗及未經他人同意,無故以散布方式供人觀覽其性影像之犯意,於112年5月16日凌晨某時,在其位於臺中市石岡區住處(詳細地址詳卷),以行動電話連線網路登入社群軟體Facebook(下稱臉書),以顯示名稱「乙○○」帳號,張貼甲○照片及其與甲○為性交行為之照片(惟照片內容僅有顯示乙○○之臉部,其餘影像均模糊處理),並發表「有好幾片想看人妻做的請私我屏東人很會ㄔㄨㄟ幹很早就被戴綠帽了要來報復你的身材只有那張臉能看而已想看加我賴jack000000」,足以減損甲○之社會評價,並妨害甲○之性隱私,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及同法第319條之3第1項之未經他人同意,無故以散布方式供人觀覽其性影像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乙○○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及同法第319條之3第1項之未經他人同意,無故以散布方式供人觀覽其性影像罪,各依同法第314條、第319條之6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甲○於113年1月25日具狀撤回其告訴,有新文字文件1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慧倫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田德煙
法 官 王曼寧
法 官 李宜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張雅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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