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119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柏瑋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3年度偵字第101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黃柏瑋(所涉參與犯罪組織行為,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1729號提起公訴,非本案起訴範圍)於民國000年0月間,透過柯業昌(所涉詐欺等罪嫌,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1374號等提起公訴)招募,加入柯業昌等人所組成之詐欺集團,由被告依柯業昌指示負責指派車手邱一宸、許家維(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3977號提起公訴)等,向被害人收取贓款及向車手收取贓款,並約定被告每月可取得新臺幣6萬元為報酬。
被告與上揭詐欺集團成員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所示時間、方式,向戴嘉佑施用詐術,致其陷於錯誤,而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交付【附表】所示款項與邱一宸、許家維,邱一宸、許家維再轉交該贓款予柯業昌或被告,以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嫌、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等語。
二、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
又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情形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查檢察官以追加起訴之犯罪事實與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368號詐欺等案件(下稱本訴)屬相牽連案件為由,向本院追加起訴,追加起訴繫屬日期為113年4月22日,有本院收件戳章為憑,然上開本訴先前已於113年3月21日辯論終結,於113年4月18日宣判,有本院113年3月21日審判筆錄附卷可參,是依上述說明,本案追加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賴謝銓追加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盈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顏嘉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欺時間、方式 貨幣交易商名稱 面交車手 面交時間 面交地點 面交金額 (新臺幣) 1 戴嘉佑 112年5月14日某時,戴嘉佑依社群軟體INSTAGRAM廣告影片之引導,將通訊軟體LINE暱稱「理財寶」加為好友,並於112年6月2日向戴嘉佑施用詐術,佯稱有投資槓桿交易獲利活動、因交易量不足無法出金、未符合活動規則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與右列貨幣交易商聯絡購買虛擬通貨,復於右列時間、地點,交付右列金額款項。
DCT虛擬幣大幣商~ 邱一宸 112年6月20日14時36分許 臺中市○○區○○路0000號(統一超商富久門市) 76萬3千元 Fast快速商行 許家維 112年6月30日17時57分許 臺中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豐原金大明門市) 40萬3千元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