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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60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燈翰
選任辯護人 邢建緯律師
林瑜萱律師
被 告 陳信志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玉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靖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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