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緝字第5號
原 告 張正偉
訴訟代理人 王慧華
被 告 謝永興
毛鴻麒 籍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即
新北○○○○○○○○)
上列被告等因113年度訴緝字第2號、113年度訴緝字第6號妨害秩序(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智慧
法 官 黃麗竹
法 官 黃品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俊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