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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314號
原 告 江貴賢
黃雅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孟憲安律師
被 告 和鼎營造有限公司
湯泓致
湯文椋
廷竣建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兼 被 告 湯進明
上列被告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定。
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有刑事訴訟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尚未繫屬,即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餘地。
二、查原告江貴賢、黃雅惠固對被告和鼎營造有限公司、湯泓致、湯文椋、廷竣建設有限公司、湯進明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惟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繫屬於本院時,被告所涉之刑事訴訟尚未繫屬於本院,有本院索引卡查詢證明及本院索引卡查詢-當事人姓名查詢在卷可稽,依上說明,原告本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於法即有未合,自應予判決駁回。
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自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路逸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黃于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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