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3,附民,487,2024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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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487號
原 告 戴昌義
被 告 黃建林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 年度金訴字第167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簡芳潔
法 官 蕭孝如
法 官 陳建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何惠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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