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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523號
原 告 詹益瑋即臺中市私立桃樂絲托嬰中心
訴訟代理人 洪國華律師
鄧湘全律師
被 告 王俊傑
林苡姍
訴訟代理人 何金陞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麗瑛
法 官 王振佑
法 官 徐煥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聖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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