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3,附民,539,202403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539號
原 告 廖時燦

被 告 黃名駿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金訴字第27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113年度金訴字第27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

依上開規定,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丁智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鄭俊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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